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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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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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可以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可以吗?

一、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可以吗?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公司待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单位不支付员工的工伤待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所在的单位,劳动者自己,工会组织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给员工申报工伤,有一个月的时间;劳动者自己申报工伤,需要在一年内提出,一年之后申报无效;而工会组织帮助申报工伤没有限制。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可以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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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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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待遇仲裁的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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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一家工厂遭遇了一次工伤,他现在很吃亏,所以我想知道,工伤待遇仲裁裁定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啊?
[律师回复] 工伤索赔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情形下,劳动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八级伤残的赔偿金额肯定超过上述金额,应当不是终局裁决。
工伤八级伤残赔偿项目: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住院)、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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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朋友在一个工地上班,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下面供你参考,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已经获得第三人的民事伤害赔偿后,受害人还可享受工伤补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伤待遇239213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8元(9个月零6天×1240元/月)、工伤医疗待遇75244元、护理费20496.2元、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8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40元(11个月×1240元/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632元(10个月×3163.2元/月)、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82243元(26个月×3163.2元/月)、鉴定费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偃师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对此案予以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差额部分,被告不应二次赔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洪军于2002年4月1日到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任清扫工,月工资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没有为周洪军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1月22日13时左右,原告周洪军接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通知到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路段清除杂草,当周洪军骑自行车行至310国道 716KM+656M处时,被臧世琦驾驶的车主为李东锋的豫C3C712号轻型自卸货车撞伤。经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臧世琦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洪军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重度颅脑损伤,
2、应激性溃疡出血。住院治疗71天,陪护二人,住院费59063.62元,门诊费1430.7元。2013年4月9日,原告周洪军再次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陪护二人,住院费24720.07元。2013年6月4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洪军所受损伤为工伤。2013年8月28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洪军为伤残捌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70元。
2、车主李东锋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975.13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中。
????2013年10月30日,周洪军向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依法解除周洪军与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支付周洪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4月2日,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偃劳人仲裁字(2013)第50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做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依法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认定。
二、周洪军所受损伤主要由第三人造成,其在提请仲裁前,已先行到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请了民事赔偿。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周洪军申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偃师市人民法院已判决,且不低于工伤赔付标准,故不予支持。对于周洪军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误工费11320元,已超出工伤待遇的数额,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周洪军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72252.65元,而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伤残赔偿金为163540.96元,不存在补差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四、关于周洪军申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予以驳回。故裁决如下:对周洪军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周洪军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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