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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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

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就可以免交结构差价;

2、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按综合造价支付该房屋类型内被周边产权置换的部分。

一、国家危房改造的补助的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必须是本村的常住人口,之后也要符合危房改造申请的条件,主要是贫困户人口,之后向村集体提出申请;

2、村集体将该村民的申请进行公示,同时时间不少于15天,看看大家对申请人的补助是否同意。没有任何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到乡镇的危改办部门;

3、镇政府的有关人员需要进行实地的勘察和检验,看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并评定危房的等级,之后上报县级部门;

4、县级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然后根据房屋的等级评定和改造的方式,提出补贴的标准,之后村集体进行公示。

二、国家危房改造的补助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农村户籍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卡贫困户;

2、该危房必须是该户的唯一住房,其房屋危险程度达到不拆除重建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

3、必须长期有人居住。

综上所述,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具体如下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就可以免交结构差价;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按综合造价支付该房屋类型内被周边产权置换的部分。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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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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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房屋。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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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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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还建型住宅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买卖。但以下情形禁止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符合规定;房地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权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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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旧房改造补贴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同的地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而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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