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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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

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就可以免交结构差价;

2、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按综合造价支付该房屋类型内被周边产权置换的部分。

一、国家危房改造的补助的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必须是本村的常住人口,之后也要符合危房改造申请的条件,主要是贫困户人口,之后向村集体提出申请;

2、村集体将该村民的申请进行公示,同时时间不少于15天,看看大家对申请人的补助是否同意。没有任何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到乡镇的危改办部门;

3、镇政府的有关人员需要进行实地的勘察和检验,看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并评定危房的等级,之后上报县级部门;

4、县级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然后根据房屋的等级评定和改造的方式,提出补贴的标准,之后村集体进行公示。

二、国家危房改造的补助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农村户籍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卡贫困户;

2、该危房必须是该户的唯一住房,其房屋危险程度达到不拆除重建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

3、必须长期有人居住。

综上所述,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具体如下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就可以免交结构差价;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按综合造价支付该房屋类型内被周边产权置换的部分。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危旧房改造房政策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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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房屋。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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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还建型住宅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买卖。但以下情形禁止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符合规定;房地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权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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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二、改造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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