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工有如下特殊保护:
1、就业年龄的限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以下17种: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4、用人单位需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2、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3、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4、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5、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6、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
7、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8、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二、不属于使用童工的情况如下:
1、非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2、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非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
总之,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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