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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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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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

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网上办理,一般1到2个工作日就可以使用;

2、如果电话办理,则需要看邮寄材料的所需要的时间,一般从打电话备案起到第10个工作日能使用。

一、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如下:

1、离开参保地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

2、长期在参保地外异地工作和居住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在外时间不超过3个月,突发疾病需要治疗的参保人员;

4、受统筹地区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所需的材料如下:

1、异地安置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提供居住地户籍证明

2、异地工作或居住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异地急诊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市社保递交纸质说明材料;

4、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参保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核表》。

综上所述,医保已经实现全部联网,能够为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提供相关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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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异地医保备案后多久可以使用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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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保异地备案后怎么使用
[律师回复]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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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医保异地备案后怎么使用
[律师回复]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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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潍坊市异地就医备案
[律师回复]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流程  
①患病需住院的,必须到选定的异地定点医院治疗,并自住院2个工作日内和出院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电话:),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摘要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嘱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职工医保窗口申报,并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潍坊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金额汇入本人社保卡(本人可申请汇入当地建设银行的账户)。  
②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经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该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患者先垫付。每年3月中旬由单位持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清单、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职工医保窗口申报,并按我市特殊慢性病有关规定(潍坊市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金额汇入本人社保卡(本人可申请汇入当地建设银行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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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律师回复]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自备案审核通过次日生效。
《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切实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
(一)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二)修订《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附件1“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三)规范备案有效期限。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四)参保地需在2018年2月底前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可参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关联对照表》(从部级协同管理平台下载),做好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关联工作。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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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报销备案流程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异地就医报销备案流程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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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异地就医,参保地不给办理异地备案
[律师回复] 异地办理取保候审与当地人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是一样的。被取保侯审人要持有关手续到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接受监管,并保持通信畅通,随传随到。因为当事人涉及的案子并未了结,司法机关有什么情况会及时通知当事人。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其它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跨省异地就医已经备案 备案时间2019.12.2截止时间2019.12.31 如果12.31没有出院,这个异地就医还生效么?不生效怎么处理啊?钟律师
[律师回复]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自备案审核通过次日生效。《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切实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
(一)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二)修订《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附件1“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三)规范备案有效期限。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四)参保地需在2018年2月底前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可参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关联对照表》(从部级协同管理平台下载),做好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关联工作。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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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卡能异地使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异地使用的。医保卡现阶段,全国各省各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彼此,互不联网,致使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只能先与异地医疗机构现金结算,造成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疲于奔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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