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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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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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对其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条件进行申请核定后得出的判定。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共有4级资质:

1、一级:

(1)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竣工面积30万平米以上;

(4)连续5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5)上一年施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6)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债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2、二级:

(1)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竣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4)连续3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5)上一年施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6)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债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3、三级:

(1)注册资金8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竣工面积5万平米以上;

(4)连续2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5)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债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4、四级:

(1)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4)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1人。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种类如下:

1、从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角度划分,房地产公司主要可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等;

2、从经营范围的广度划分,房地产公司可以划分为房地产综合公司、房地产专营公司和房地产项目公司。

总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有企业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综合公司、房地产专营公司和房地产项目公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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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是什么
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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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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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条件划分为几个等级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二)二级资质(三)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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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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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行业资质规范明确各级别的资质要求。 一级资质需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从事经营五年以上,近三年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超30万平米,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关键职务员工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执行相关质量保证制度。 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经营三年以上,竣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米,关键员工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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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行业资质规范明确各级别的资质要求。 一级资质需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从事经营五年以上,近三年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超30万平米,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关键职务员工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执行相关质量保证制度。 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经营三年以上,竣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米,关键员工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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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解释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和手续,方便了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使得实体法所规定的股权质押现已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实用的融资担保方式。
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什么是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股权是指股东 对其所投资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3.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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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多少钱?
不同等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所需要的费用也不同。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二)二级资质(三)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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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质权的法律规定,质权人怎么行使质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权人如何行使权利质权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讼的,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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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怎样行使质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质权人怎样行使质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2、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讼的,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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