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工伤认定可要求赔偿吗,工伤赔偿金怎么样获取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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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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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未做工伤认定可要求赔偿吗,工伤赔偿金怎么样获取相关的法律规定。
未做工伤认定可要求赔偿吗,工伤赔偿金怎么样获取

一、未做工伤认定可要求赔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做工伤认定的,应该做工伤认定,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认定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赔偿。未经工伤认定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工伤赔偿,但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是可以的。r因为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工伤赔偿金怎么样获取

1、工伤认定书下来以后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3、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4、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对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怎么办

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做工伤认定的,应该做工伤认定,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认定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图网进行法律咨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未做工伤认定可要求赔偿吗,工伤赔偿金怎么样获取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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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未做工伤认定可要求赔偿吗,工伤赔偿金怎样获取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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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赔偿金怎样获取?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赔偿金怎样获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该做什么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得到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赔偿金怎样获取
1、工伤认定书下来以后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3、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提讼解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提起上诉。
4、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执行。以上就是对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怎么办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赔偿金由谁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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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儿子卖祖房 母亲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获支持
[律师回复] 导读:80平方米的房屋售价1000元,您信吗?这事就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上万村。不过,房屋所有权人认为买卖协议是其子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儿子不仅意识不清,且无权处置该房屋。
“我还是听村里人说,才知道我的房子被卖了,而且竟然还是被我儿子卖了,不过他根本没有权利处置这套房产,这是祖房。”王老太在法庭上要求认定卖房协议无效。对于千元售房一事,作为当事人的王老太儿子李老三也摸不着头脑。“我只能隐约记得李意让我在一张纸上签了字,但那张纸是折起来的,纸上究竟写着什么,我根本不知道。”李老三称,自己有嗜酒的毛病,这一点李意也知道,事发时,李意是在他醉酒状态下让他签订的卖房协议,应属无效。
但是买房的李意却认为上述二人没有讲出实情。“千元购房的协议早在1992年就签订过,但因为搬家让我弄丢了,所以我让李老三后来补签了一份。”他称自1992年起自己便在此居住,邻居都知晓这事儿。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三在醉酒状态下未经王老太同意,擅自将房屋以低价卖给李意,损害了王老太的合法权益,故李老三和李意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李意虽称早有卖房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存在,且其承认上述协议是在酒桌上签订。据此,认定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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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张哪些工伤赔偿,怎样获取工伤赔偿?
1、员工发生工亡的情况。员工因工死亡后,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员工发生工伤后,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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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内固定未取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鉴定流程
1、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5、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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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获得赔偿
发生工伤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方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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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能向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
原告李景霞与被告北京市徐悲鸿中学(简称徐悲鸿中学)签订了《教职员工聘用书》,该聘用书约定李景霞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李景霞继续工作至7月13日。李景霞工作期间,从事过班主任工作。2009年,徐悲鸿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7月,徐悲鸿中学因改制及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停止了李景霞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李景霞诉至,要求徐悲鸿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给付2010年9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3619
1.6元。
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由于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其不具备与徐悲鸿中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李景霞要求与徐悲鸿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判决:被告徐悲鸿中学给付原告李景霞2010年9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3619
1.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6月20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景霞与徐悲鸿中学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李景霞与徐悲鸿中学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确定李景霞与徐悲鸿中学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确定李景霞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
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
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本案中,李景霞于2008年开始在徐悲鸿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徐悲鸿中学2009年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徐悲鸿中学的民办和公办性质并不影响对教师资质的要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国家设定教师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而且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的。因此,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不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条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不具备从事教师岗位的资质。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故
一、二审不支持李景霞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正确的。
2.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劳动合同法对此条款没有规定。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买卖、赠与等合同中,合同的“自始无效”很正常。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一种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无效后无法进行各自返还;而且是一种行为性合同,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本案中,学校明知道劳动者不具备教师资格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学校的过错很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劳动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者,唯得向将来发生效力。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这种思路的结果,既遵循了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也维护了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从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此条款对于无效合同的效力也是面向将来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报酬。
本案案号:()西民初字第6747号,()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工伤认定吗
[律师回复] 案例
我是某机械厂的一名职工,但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日,我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我多次找到工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确认为工伤。工厂厂长认为我与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工伤认定吗?
解答
你可以要求工作认定,并且你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审判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你虽然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可以提交上述证据,来证明你和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认定你所受的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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