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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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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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有哪些?

1、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以如果是劳动者想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只要协商一致,那么约定的在哪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不用非要等到30天,如果是双方协商不通过,那么劳动者最好就提前打报告,然后时间到30天之后,就可以离职。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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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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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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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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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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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有一个同事因为单位现在无力经营了要解除合同,和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有失业金吗?
[律师回复] 职场一族每月交的五险一金中其中包括失业保险,那么失业保险金什么时候才可以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保险金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看来,协商解除合同是没有失业保险金的。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实施》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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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有具体规定的你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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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扩展资料领取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你好,律师,我们单位想要解雇我,想和我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想请问下协商解除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支付吗?
[律师回复]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产生基础为预告解除,功能在于代替一个月的法定提前通知期。而协商解除的性质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不同于预告解除;协商解除为即时解除,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协商解除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 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很多外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形下,都愿意向员工支付N+1的补偿金,其中的N对应的是员工的工龄补偿,即经济补偿金,其中的1对应的就是代通知金。这是为什么呢? 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是很多外资企业在国内多年来形成的一种遵纪守法的习惯,外资企业早几年的利润较高,发展也比较快,对法律的遵守意识也比较强,所以在长年的用工中,慢慢建立和形成了这样一种通例。几乎所有的解除(除严重违纪外),外资企业都愿意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区分协商解除与预告解除。同时这样做,也提高了员工在协商解除时的接受度,增加了协商解除的机率,避免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所以实际上外资企业也是从中受益了。这种做法是一种很人性化的做法,长远来看,建立这样的文化对于公司的人文建设与企业文化,都是十分好的一种举措。但是严格从法律来区分,协商解除还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联拓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件,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十个月,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提出来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协商的方式,员工要求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公司认为属于协商解除,愿意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不愿意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员工遂交接工作之后离职。在此情况下,HR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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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一种旷工行为 由于员工交接完工作之后就离职了,没有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导致HR的抵触情绪,而且事实上也给HR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所以HR会问到,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员工的行为,属于一种旷工行为? 严格来说,在双方劳动合同还没有正式解除的前提下,员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职工作岗位,就属于一种旷工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单位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一种旷工行为,还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
3、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单方解除,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在这个离职的环节里,员工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单位在这个过程里,很有可能会调整自己的期望,不愿意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为了避免以后类似情形的发生,单位确实客观也有一定的必要,通过这个事例的处理,给在职的员工带来一定的警示。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比较完善而且没有法律风险,这种情形下,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单方解除,是可行的,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这个案件我们在提供意见时,我们发现这家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存在公示与民主制订程序两大风险,所以我们建议单位不要对员工进行单方解除。因为如果在规章制度有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单方解除,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4、员工离开之后,社保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处理? 既然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风险,不能对员工以旷工为由进行解除,就难免会涉及到这个员工事实上离职之后的待遇问题,即社保要断缴吗?工资还要发吗? 由于员工在旷工状态,而且时间比较长,所以我们认为,员工与单位之间的这种状态,已经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处于了一种事实上的中止状态。中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员工互相不承担义务。所以在此中止状态里,用人单位可以停缴员工的社保,并且不向员工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5、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不要支付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如果不支付,有没有法律风险?合同解除不了,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不需要再向员工发放工资了,但是原来承诺给员工的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要不要主动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前提条件是合同已经解除,因为现在合同没有解除,没有发放这笔钱的基础,所以不需要发放。而且如果一旦发放了,公司反而对这笔钱的性质解释不清楚,给后期自己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如果万一员工主张这部分钱就是经济补偿金,从这里倒推合同已经被单位解除了,并且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单位将会十分被动。所以我们认为,这笔钱不宜于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里。这种不发放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合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也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
6、最终的后果会是什么呢? 后来这个案件在六个月之后,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企业向其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们代表单位进行应诉之后,提出来双方确实有过一个协商的过程,对于解除合同这一块,已经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但是对于补偿这一块,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员工要求同诉求,单位只愿意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形下,仲裁认可了协商解除是没有代通知金的,通过做员工的工作,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单位向员工支付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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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样才能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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