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强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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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房子强拆赔偿标准,房屋的所有者通常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不管是否辞去强制的方式拆迁房屋,都需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若是房屋已经装修,也需要对装修费进行补偿。
房子强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房子强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被强拆,房屋的所有者通常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为以下项目相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被强拆还需要补偿。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除违章建房有补偿吗?

1、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无论违章建筑多久都可以随时拆除,没有补偿。

直辖市、县主管建设机关应当自收到违章建筑调查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调查,必须拆除的,应当立即拆除。

2、非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

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三、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谁?

1、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

(1)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2)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房屋是有可能会被强制拆迁的,根据规定,只要被拆迁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不管是否被强拆,被拆迁方通常就可以获得拆迁补偿金。如果对房子强拆赔偿标准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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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赔偿金额标准
过后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
(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面对房屋被,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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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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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屋被,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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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行政赔偿标准是什么?
行政强拆行政赔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的标准,因为不同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对应的损失程度都是不同的,在计算相应的强拆的赔偿标准的时候,此时是需要根据被拆迁的房屋遭受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行政强拆的国家赔偿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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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强拆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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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与行政司法强拆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经常听说的应该是司法,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那就是行政,大家知道什么是行政吗?这与司法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决定权。 二、行政与司法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目前行政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未经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要是当事人的房产等被非法了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法院强拆后没有签字能不能强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签字可以司法吗 1、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否则属于违法。 2、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房屋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590号令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是590号令。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在征收合法,补偿依法落实到位后,拒不交出土地,由市县一级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主要依据是第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的含义 所谓司法,就是指由作为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 新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go-ve-ment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的,也一律由强制执行。 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进行司法 一、实施司法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方得以启动。
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经常听说的应该是司法,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那就是行政,大家知道什么是行政吗?这与司法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决定权。 二、行政与司法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目前行政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未经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要是当事人的房产等被非法了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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