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均不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关于“代通知金”的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由此可见,“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前者的标准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其主要特点是没有上限,后者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其主要特点是“平均”和“下限上限”。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8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6****37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1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8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0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7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2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3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6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0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4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适用特别流程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适用特别流程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3、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法定继承有什么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定继承有什么适用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儿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亲,彼此不发生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亦不产生继承权的问题。但为了鼓励那些照顾、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赡养的时间、内容等方面认定,主要指长期提供生活上的经济帮助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代位执行的适用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
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人民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例如,被执行人根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应付货款给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权;又如被执行人承建某工程,但尚未竣工,也就无法验收,此时债权尚不明确,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执行。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这里的履行通知既区别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也区别于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实践中有些以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通知,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0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 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现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三、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虽然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异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无论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如何,对方均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该抗辩权的滥用,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适用。
(一)合同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约定,合同双方所负之义务是彼此的、无牵连关系,则一方违反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对方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理由。在下列场合,可以认为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
(1)在混合合同中,合同规定了数项债务,各个债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例如某个合同中将买卖、租赁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一起,各个条款之间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合同规定了数个义务,各个义务之间是彼此的。
(3)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但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主要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可以认为其间存在对价关系。总之,如何确定双方义务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规定,并参考交易惯例等综合考量。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诚信原则之要义在于,其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负相互协力、保护、协助、忠实、保密等义务;其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该原则的利益均衡原则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中的体现为: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违约方的履行,并是否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足,但是该不足的数量甚微,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其轻微,无明显损害于对方,或一方违约并不影响对方的履行时,则对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照该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后履行一方没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发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但是其极有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对于这种情形,合同法为保障其利益,另在第68条和第69条中设置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以资救济。
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交强险是否适用代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规定.应当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所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代位权可适用于责任保险,而交强险是一种特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它有没有适用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呢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没有规定,因而,容易让人产生适用与否的困惑。笔者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是: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因此,交强险的保险人也有代位求偿权。确切地说,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向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又称“加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笔者将之简称为“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权”,即如果被保险人之外的加害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一起对车祸受害人(即受害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在交强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发生时,因被保险人对车祸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为防止被保险人放纵该加害第三人或不当得利,所以,在保险人在向受害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额之后,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这是因为:一来,这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或被保险人放纵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加害第三人,以防范交强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正如学者所言:“如果没有保险代位权,则使被保险人得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而同时享有对于保险人之保险金请求权及对于加害第三人的求权,则其所得之利益仅多于其所受之损害,即违反了保险法上之不当得利禁止原则。”二来,这使得保险人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方式弥补其保险金支出,从而降低整个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共同体的保费支出。三来,在加害第三人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致使其与被保险人共同对车祸受害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的场合,该加害第三人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不应当因被保险人己受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保障而免除,否则,“等于变相鼓励该加害第三人籍他人之保险合同而逃避自己之法律责任。”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强险制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使命。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资借鉴。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有权对第三人请求损害的,于保险人填补投保人的损害后,投保人对于该第三人的请求权转移于保险人。该转移的主张不得不利于投保人。若投保人抛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其请求权的担保权的,保险人在其得依该请求权或担保权请求给付的范围内,免除填补义务。”又如,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普通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请求权的,保险人在依第一条规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或汽车损害赔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赔偿被害人损害后,在不损及被保险人权利及保险人给付或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请求权。”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加害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属,因其与被保险人有共同生活关系,利害一致,若使保险人对之有代位求偿权,无异于左手获得保障,又由右手支出,等于使被保险人自己赔偿,这与交强险合同订立之初的“转移被保险人的责任负担”的立法目的不符,故应当将之排除于代位求偿之外,不过,如果是该加害第三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保险人可能对之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请求权是系对同居的家属的,保险人无代位权;但损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不在此限。”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强险制度出于妥善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应当明确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换言之,《条例》本应当规定:“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引起的,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额后,应代被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请求的数额应以赔偿金额为限。但如果该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时,保险人则无代位求偿权,但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该第三人故意引起的,不在此限。”但遗憾的是《条例》并没有关于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今后的立法应当予以增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