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楼拆迁怎么补偿才是合理的?
1、老楼拆迁需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房屋拆迁和搬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着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搬迁如果是政府的行为导致搬迁,可以等同于拆迁。
(2)补偿形式不同
拆迁在政府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各种补偿。而搬迁若是个人行为则无法得到补偿。
(3)拆迁补偿方式不同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而搬迁是个人行为,则无法享受这些福利。
若是被安置人获得的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那么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种房子五年后拿到房产证;若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房产证。
2、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问题
(1)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三、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谁担责?
1、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可能由拆迁方、也有可能由被拆迁方来担责。
如果被拆迁方拒不搬迁引发的纠纷,可能需要被拆迁方来担责。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若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能需要作出补偿决定的政府担责。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是老房子,还是新修建的房屋,都是有可能会被拆迁的。根据规定,对于需要拆迁房屋的情形,在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搬迁之前,就需要支付拆迁补偿金。如果对老楼拆迁怎么补偿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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