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拆迁找什么律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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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房屋拆迁找在拆迁纠纷方面,比较擅长的律师。委托律师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支付相关的律师费用的,具体的律师费用的支付的方式和支付的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的。我国房屋拆迁找什么律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
我国房屋拆迁找什么律师?

一、我国房屋拆迁找什么律师?

房屋拆迁找在拆迁纠纷方面,比较擅长的律师,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终止委托: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征地拆迁有哪些问题?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3、不告知听证权。

4、调查工作不细致。

5、补偿、安置不到位。

三、征地拆迁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征地拆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原则。

3、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4、坚持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的原则。

5、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四、如何防范征地拆迁纠纷?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

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房屋拆迁找什么律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清楚的解答,发生拆迁纠纷之后,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是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案件的。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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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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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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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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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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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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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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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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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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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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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国道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面积,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新旧程度;3.征用耕地,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可以移植的.青苗补偿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林地等土地、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2;3、竹园,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多年生经济林木,给予合理补偿、人工鱼塘.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征用鱼塘。 (六)大型水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柴山,不予补偿;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按房屋结构、通讯设施等附着物;2.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滩地,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不能移植的、藕塘。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3、广播;5; 2,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房屋拆迁.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果园、水井,一般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1、养殖场和电力;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养殖场;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水塘,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蔬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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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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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将被拆迁户分为世居户和外来户,区别安置,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回复]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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