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甘肃城镇地区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二、可以委托不同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吗?
1、一般不可以委托不同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1、拆迁协议签署后引发剂纠纷的原因包括一方不履行约定等。
常见不履行约定的情形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2、以下情形出现后,也有可能会引发纠纷:
(1)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2)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3)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甘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必须要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就制定,且制定之后必须要采取既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在公布期间,被拆迁方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向制定标准的机构反应。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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