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意外保险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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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意外保险如何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工伤意外保险如何认定

工伤意外保险认定方式: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工伤意外保险如何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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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保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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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婚外同居,婚外同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婚外同居属于非法同居。
一、什么是婚外同居,如何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二、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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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婚外同居属于非法同居。
一、什么是婚外同居,如何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二、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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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险算不算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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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婚外同居属于非法同居。
一、什么是婚外同居,如何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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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二、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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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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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婚外同居属于非法同居。
一、什么是婚外同居,如何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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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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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属于意外险吗
不是。是社会保险也是强制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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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外墙漏水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种:r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r二是业主使用或装修不当;r三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rr依据漏水原因不同,相关的责任也有不同。r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rr如因楼上业主装修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房屋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作为侵权方除了停止侵权(如重做防水层)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在保修期满后,房屋内设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属于公共设施造成的漏水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rr建议,邻里之间房屋出现漏水,双方应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分清责任,妥善解决问题;在房屋维修时,相邻人(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维修。由于房屋装修时容易导致渗漏,最好聘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装修公司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案。
婚外出轨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外情的认定是怎样的 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3、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4、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5、手机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出轨行为有哪些 1、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 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外伤后遗症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脑外伤后遗症工伤鉴定 1、是否构成伤残由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脑部外伤,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很难有等级的。 2、只有颅脑损伤、偏瘫、面瘫、听力下降、视物重影、脑外伤手术,评为伤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3、伤残签定是很专业的,需要专业签定机构签定。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保险法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者被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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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属于工伤保险吗?
意外险不属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是上班期间或上下班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商业意外保险范围是指不管何时发生的意外情况,不包括生病住院,工伤保险属于团体保险,办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意外险属于个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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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意外事故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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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王荣系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安排在安徽省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担任保安工作。2008年1月17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是原告的工作时间。2008年1月17日22时左右,原告到二里桥附近的水饺店买水饺充饥。当行至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向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作出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决定。原告王荣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要求维持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的规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2日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责令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受的伤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告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因为原告的脱岗行为而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来安县保安服务公司不提供夜餐。原告从2008年1月17日18时开始当班,至22时左右,已工作了较长时间,加之时属寒冬,原告感到饥饿实属正常的生理现象。当时已是夜深人静,学校里几无人往来,原告选择此时脱岗外出,目的是在尽量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充饥,以便能够继续正常地工作。因而,原告虽然脱岗外出,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对此未能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关于原告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辩解,不予支持。 二、工伤保险是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保障手段,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属于人身权、生存权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与剥夺应从严控制,且从趋势上而言,这种对剥夺手段的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愈发严格,以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脱岗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至于原告的行为,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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