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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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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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无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起算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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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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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确认无效时候是否受时效限制?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仔细分析,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的规定。关于此问题,理论上认识不
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意见。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争议
(一)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学者之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明确提出,确认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另一种表述是将绝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相对比,认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主张该行为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肯定说认为,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也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它的不同的法律效果和具体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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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如下所述:
对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三、《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交付期限的规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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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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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
对方行为违约,你可以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合同期满后再去,继续履行不太现实,只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换言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二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利人的权利要受到侵害”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权利虽已遭受侵害,但权利人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么,就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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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无诉讼时效限制?
无效婚姻是有着明确的诉讼时效限制的。如果双方已经构成了婚姻关系的,且其中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情况的,是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就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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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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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多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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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屋的有效诉讼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的有效诉讼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有效期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因房屋买卖引发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起算。需要了解,诉讼时效的意思并不是三年不就不能了。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之一也是鼓励尽快通过司。如果三年期满,原告仍可以提讼,会立案受理并安排审理。不会主动提出诉讼时效过期,而是由被告一方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会才会考虑是否确实过期的问题。同时对于诉讼时效也有限制性规定,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特定情形时,该期限可以暂时中止,也可以中断,重新起算。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诉讼的最长期限是20年,从收到损害之日起起算,超过20年,就不再提供司法保护,原告也不能再主张中止和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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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借条多久无效
无期借款凭证自身并非代表着贷款行为的有效性会丧失,而仅是指贷款合约中并未约定确切的还款日期。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款条款要求,诉讼有效期应为三年,除非法律另行作出其他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若债权人已洞悉或者本应知晓其债权正在遭受损失且从债务人应对之日算起三年内,债权人若未能提起诉讼请求,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债权的请求甚至可能遭到人民法院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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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样起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样起算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
原告王成与被告张系同村村民。2008年11月11日,被告张向原告王成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今借到王成现金叁万元借款人张2008年11月11日”。该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与盖章,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万元。2009年4月5日,原、被告又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按月利率1.5分计付利息,被告张予以签字确认。2011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催款通知书上背书:因王成未给张必要的准备时间,张拒绝付还借款。同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不欠原告借款为由拒绝付还,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王成于2013年3月1日向提讼,请求被告张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关于原告对被告借贷之债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日即应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出具书面意见时,应视为原告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算至之日已过两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未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4月1日起算至之日未过两年。
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该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故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确定履行期限是关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当由此开始起算。本案中,债务人以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拒绝履行义务属于抗辩权的行使,双方并未真正地将履行期限确定下来,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起算。而在被告明确表明自己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表明债务人已经在否认自己的义务,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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