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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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当然的前提,必须是这是属于合法建造的房屋。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

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无证房屋受法律保护吗

关于无证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很明显这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动产的物权。但对于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即无证房屋而言将其定性为物权显然是不妥的,因为物权是一种既得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再则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登记要件主义,故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其物权尚未设立,我们还不能称之为物权,其尚处于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其权利尚不完整,因此,在房屋尚未办理权证的情况下其权利性质属于期待权,是基于物权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依法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成就时即能取得该完整权利的权利。期待权发生并存在于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的某部分虽已实现,但仍处于尚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

因此,对未办理权证的房屋而言,由于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我国对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规则,此时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物权,还不享有完整的物权处分权能,尽管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权利人可能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权利人对该房屋基于物权的权能尚未尚未全部实现,因此,此时的权利状态尚处于物权取得的先期阶段。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对无证房屋享有的期待权并不是虚无缥缈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独立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尽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但权利人依然可以把它拿来交易,当它受到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无证房屋面临拆迁并不鲜见。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

三、无房产证拆迁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无证房产拆迁补偿无证房屋形成的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单位和居民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建造时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进而可知,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无证房子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之下,如果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话,要想获得补偿,必须是合法建筑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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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法律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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