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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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公司一直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公司一直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一、公司一直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因此,即使公司不帮助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自行提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如果工伤没认定成功

如果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银行发薪流水(有备注“工资”)、出勤及工作记录(如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日志、与工作相关的邮件等)以及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等。

3、如果工伤恢复后又出现了工伤后遗症

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外工伤造成长期后遗症的,也算工伤,职工可以在工伤复发时,再次依法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4、如果单位没给员工买社保,对工伤赔偿的影响

(1)如果企业有给员工买社保,那么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对于没给员工买社保的企业,就需要企业自己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

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本人,都应该主动购买社保,以免发生工伤的时候遭受损失。

以上就是对“公司一直不配合做工伤认定如何处理”的详细解答。要知道,申请认定工伤的权限除了用人单位有,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也是享有的。并且,后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更长,这也是为了规避单位不配合认定工伤,给受伤职工造成更多不必要损害。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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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问题 2009年3月,我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我在工作中受伤,治疗花费了4万余元,并落下七级伤残。但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我为工伤,导致我至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 解答 可以到服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你因工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服装公司在超过30日的情况下,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均说明其怠于履行法定的义务。 针对此类情形,你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救: 一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懈怠履行义务给职工造成损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获认定为工伤,即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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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法院直接做出工伤认定,我该怎么办?结合具体的案例简单分析一下,举例一二谢谢
[律师回复]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但,在实践当中,甚少以此种方式处理,而是要求受害人通过以人身损害赔偿等诉求提出赔偿。上述即为法院直接做出工伤认定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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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工伤认定直接去法院起诉可以吗
不可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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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工伤认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工伤认定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部门是不可以直接做出工伤认定的,做工伤认定的部门是当地的社保部门。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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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做不了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应当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的,持有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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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侵犯配偶权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认定侵犯配偶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配偶权是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配偶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诸如:相互扶助、彼此尊重、相互关爱、禁止重婚、排斥婚外情等。而当婚姻中的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导致婚姻破裂时,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可体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目前常见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要有:
(1)嫖娼、卖淫:这些行为侵害了配偶的夫妻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只不过因为其对社会危害性较低,通常都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
(2)通奸:有配偶的男或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比较常见,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是延续性多次的,所以,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还侵害了同居权。
(3)姘居:指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这种行为和通奸有相似之处,但是其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配偶的人和他人维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这种同居关系是公开的,其侵害了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
(4)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不仅侵害了配偶权的忠实权、同居权和相互扶助权,还是对现代婚姻制度的挑衅,依法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5)不履行同居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配偶之间有同居义务,但是按照婚姻的自然属性,同居是婚姻的本质内容,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因此,同居权应当也是配偶权的一部分。如果一方一味强调个人自由,不受婚姻约束,不履行同居义务,就是在逃避婚姻的责任,既是违反了自然规律,也是对配偶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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