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有几个盖章?
1、拆迁补偿协议可能有两个盖章,房屋拆迁协议需要以下部门的盖章:
(1)拆迁协议上一定要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部门盖章,或者是该房屋征收部门的负责人的签章;
(3)一般还需要用地方、建设方以及当地政府盖章;
(4)《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署。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丢了怎么办?
1、拆迁补偿协议丢了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申请补发。
登报公示遗失信息后携带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和具结书到当地的拆迁部门补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补偿协议,需要由拆迁方、被拆迁方协商后签署。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三、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房屋的附属物等。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在各方都签署之后,拆迁补偿协议一般就会生效了。拆迁单位通常会选择盖章的方式签署补偿协议,如果被拆迁方是个人,也需要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一旦已经签了协议,各方最好不要实施违反协议的行为。对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有几个盖章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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