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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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有哪些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

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

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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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怎么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写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经克林村村委会同意,甲方自愿将承包克林村耕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土地位置:南地、西地、北地、东,面积公顷。
二、 转让期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第三轮土地承包期乙方 有优先承包权,甲方无权承包。如土地确权,必须确在 乙方名下, 政府政策确权原地主名下, 甲方必须无条重 新将土地证及土地合同过户到乙方名下。 如果政府政策 确权确到甲方名下, 土地使用权和该地产生所有优惠政 策归乙方所有。
三、 转让费为每公顷。合计转让费人民币(小写:元) 。乙 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 土地转让后, 该地产生的所有一切优惠政策及费用归乙 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五、 该土地转让前, 甲方负责该地抵押的一切债务, 转让后 其债务与乙方无关。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 甲方无权干涉 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 土地转让后因土地所产生的其他债务与甲方无关。
六、 甲方在转让期内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应按照乙方所支付的土地转让费用及后续投
入金额三倍对乙方进行赔偿。
七、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村委会及克林镇 农经站各一份。
八、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 双方未尽事宜须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 并形成书面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九、 如因转让之前因政府问题过不了户, 甲方退还定金, 不 存在违约,合同自动解除。
十、 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过户手续, 所有费用归乙 方承担。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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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
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总之,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体现了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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