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置费用补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收拆迁房屋的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1)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4)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主张赔偿,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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