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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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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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发包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工程发包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工程发包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

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完成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怎么算违法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三、建筑工程合法的分包有什么条件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三)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综上所述,分包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当初签承包合同的时候,发包方跟承包方约定的就是所有的工程由承包方完成,禁止分包,那承包方就不能随便分包,由于承包方的分包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可以吊销承包方的资质证书。

工程发包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上文已经进行了详细解答。要知道,在建筑行业违法发包、转包的情况是很多的。而一旦出现什么情况,发包人、转包人以及分包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程发包方面,若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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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今天做题的时候发现一道关于权利方面的问题,不是很了解,想知道股东大会权力都包括哪些?具不具备决策权?
[律师回复] 你好,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六个月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 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
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
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
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3] 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以上就是关于股东大会权力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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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领、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模是指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和效益。例如工业项目的产品与生产能力,港口的吨位,铁路的长度,医院病床的床位数等。建设工程投资额一般是指设计任务书信算的投资中的建设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一项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是很广泛的,要求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外部建设条件资料,如电源及外部供电协议,外部运输协议,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货协议,经批准的能源报告等,需经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地区的气象及地震资料,有关环境保护和三废处理方面的资料等。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质量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勘察工作的范围和内主要是选择厂址,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地质评价报告对场地内容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场地内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等工作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初步设计,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收集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总体安排。国家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是达到具备编制施工图阶段设计和工程设方预算的条件,能够据此进行招标、承包、控制工程贷款等各项工作,达到组织主要设备、材料定货、进行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施工固设计,耍把工程和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布置和施工方法,以图样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国家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是满足建筑工程的安装,满足生产设备、基础设施以及管线的安装,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  勘察设计的进度要满足工程建设总工期的要求。勘察设计的质量,要达到国家对各阶段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所作的有关规定标准。但大致情况是,设计前期工作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10至15份,初步设计文件,交付10至15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交付8至10份等。  
(4)勘察设计取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勘察取贫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数额。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除合同定金外,初步设计完成交付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总金额的30施工图设计交付后,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  
(5)违约责任。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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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应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发包应具备什么条件?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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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包含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是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济,这也并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在价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有部分差额。
三、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是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济,这也并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在价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有部分差额。
三、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是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济,这也并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在价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有部分差额。
三、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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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发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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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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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具备什么资格
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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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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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
1.登记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四,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二、办理私房出租的程序
城市私有房租赁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办理。
1.房产所有人或经房产所有人同意将所承租的房屋再转租的房屋承租人,要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2.租赁双方订立租赁契约,契约中应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姓名及住所;所租赁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金及交付方式,租赁的期限;转租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房屋租赁双方持房屋租赁契约及有关的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手续;
4.要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双方当事人和房屋情况的审查;
5.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
1.登记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四,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二、办理私房出租的程序
城市私有房租赁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办理。
1.房产所有人或经房产所有人同意将所承租的房屋再转租的房屋承租人,要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2.租赁双方订立租赁契约,契约中应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姓名及住所;所租赁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金及交付方式,租赁的期限;转租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房屋租赁双方持房屋租赁契约及有关的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手续;
4.要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双方当事人和房屋情况的审查;
5.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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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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