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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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务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劳务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办

一、劳务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办

劳务合同违约金过高签署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

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民法典》调整,而劳动法则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6)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劳务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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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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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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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事先约定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违约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迫使债务人基于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压力竭力履行债务,从而促进履约行为。另一方面,一旦违约金的给付条件成就,违约方依照事先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再纠缠于损失的计算,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因此,法律尊重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违约金条款,并认可其效力,不仅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效率价值的实现。如果司法随意介入调整不仅不符合当事人的合意,也有悖于效率价值。但是现代民法基于民事主体具体人格的认识,基于社会公益的考量,不同程度地介入私主体自治的领域进行调整。之所以要对当事人约定的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就是要通过消减超出实质正义范畴的不合理部分,防止地位优越的一方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使违约金条款异化为一方压榨另一方的工具。违约金过高司法调整的法理依据,决定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具体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时,应该衡平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要求,合理把握公权力介入当事人自治的范围;应当兼顾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重视违约金损害赔偿预定的属性的同时,也要避免违约金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被架空。
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认定
《合同法》114规定只有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方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针对一方当事人的适当减少请求,前提是违约金的约定过高。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首先就需要明确损失的具体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通说认为,该规定确定了合同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即合同主体可以通过违约损害赔偿达到如同合同全部适当履行时应达到的状态。114条第二款将违约金过高参照的损失表述为“造成的损失”,与113条一致,但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又表述为“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通说认为实际损失同信赖利益损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合同的有效性而遭受的损失,此时须使守约方恢复到如同合同未成立的状态。很明显信赖利益损失并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是不是可以认为违约金制度中的损失并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对此, 29条第一款要求法院参考“预期利益”裁判,可见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可得利益。因此,确定损失范围时,亦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此外,在确定损失范围时,须注意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于损失范围的限定。
如果违约行为并未造成损失,甚至守约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其所遭受的损失,此时,当事人提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法院实际上无法在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建立对比关系,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首先,应该判断此类违约金条款是否存在无效及当事人是否针对性地提出撤销、变更违约金条款的请求。还要寻找其他部门法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违约金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举证责任上应由主张予以减少的当事人承担证明损失不存在的事实。(通说认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损失的确定和计算,因此主张违约金责任的当事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发生即可,而不需证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及损失额的大小。)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能够证明且违约金在性质上属补偿性的(由于合同法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因此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则可以免除。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诸如明确约定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违约人都要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支付违约金的惩罚性约定,此时,裁判者
首先应考虑违约金约定是否有违合同正义,有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嫌疑,否则法院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未区分违约金的性质,统一规定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则强调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29条第二款则为法院在一般情形下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提供了相对客观的量化参考标准,即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司法解释将弹性与刚性规定相结合,为法院裁判过高违约金问题提供了妥当的方案。司法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适用29条时,法官面临的问题往往是如何正确适用第一款与第二款,如何理解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与兼顾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为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提供了量化的参考标准即:“当超过造成损失30%”时,“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该款规定将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损失直接挂钩,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系造成的损失1.3倍以上时,就可以认定为过高。百分之三十的量化标准考虑到了守约方难以证明的损失、非财产损失,兼顾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适度,相对客观的标准也减少了法官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有利于同意裁判尺度。但是,如果一刀切地适用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旦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要违约方通过反诉或者答辩的方式请求适当减少并且也能够证明其主张,违约金就会被适当减少,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被司法压缩,司法裁判背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违约金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背离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不宜一刀切地适用百分之三十的标准。确定了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后,应当遵照司法解释二的综合标准,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故意违约、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民商事主体对于违约金惩罚性的接受程度、缔约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认定当前的违约金是否有违公平原则,判断合同是否具有特殊情形并且该类特殊情形足以使法院认为即使违约金高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也不构成过分高于损失。比如,经营者为了提高交易机会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以格式条款方式提供的高额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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