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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自然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主体。
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据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者也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内容的差异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将导致权利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
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转让的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其他人,土地使用证书的过户登记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像土地这种不动产,产权归属主要还是以相关证书的登记为准的。事实上,根据变更土地名字的原因,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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