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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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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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在能源转让合同中,是可以无偿转让设备的,合同违约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结果,最直接的就是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有违约约定,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需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最好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能源合同管理中到期无偿转让设备合理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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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或者dmi
istrtio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  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很大的范畴,其中包含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员工的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即: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选人)、开发(育人)、保持(留人)和利用(用人)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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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流程是什么?
1、与用能单位接触。2、节能诊断。3、改造方案设计。4、谈判与签署。5、项目投资。6.全过程服务。7.培训。8.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9.效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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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行政管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者差别还是比较大。
首先,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核心,视人为“资本”,强调一种动态的、心理的调节和开发,属“服务中心”,管理出发点是“着眼于人”,达到人与事的系统优化。而传统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将人视为一种成本,把人当作一种“工具”,强调对“事”单一方面的静态控制和管理,属“权力中心”,其管理的形式和目的是“控制人”。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组织建设、文化建设与系统建设各个方面,通过企业文化整合战略、组织和系统,保证企业战略的执行和实现、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地成长。传统人事管理属企业的辅助部门,主要工作是负责考勤、考核、档案及合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其三,人力资源管理者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分析和诊断人力资源现状,为决策者准确、及时地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相关数据,协助决策者制定具体的人力资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执行和实现。传统人事管理则只能站在部门的角度,考虑人事事务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传统人事行政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两者的管理意义不同
我国传统的人事行政管理是以“事”为中心,注重的是控制与管理,主要从事档案和工资福利管理,行使的是简单的业务职能,而人力资源管理是在传统的人事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学科和技能,是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资源加以开发,人力资源被提高到了战略角度。
 简单地说,人力资源管理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开发企业现有员工,引进企业需要的员工,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储备适当的人才。并且通过考核、薪酬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来激励员工为企业多做贡献,其重点工作是对员工的开发和激励。同时通过合理的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精干和高效,获得最大的使用价值。
 人力资源管理有获取、整合、开发、激励与控制五大职能。这是传统人事行政管理所不能做到的。体现在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职业生涯规划、绩效管理、培训、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管理七大模块中,每个模块既相互又有机结合。比如说职业生涯规划,它就和绩效管理和培训密切相关,一个员工职务的晋升或降职,岗位的调动、转换都要结合其绩效考核的结果,并要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
人事行政管理:精力放在员工考勤,档案、合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上,一般在企事业单位中被定位于后勤服务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HRM):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得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简言之,是指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激励及控制调整过程。
土地资源管理费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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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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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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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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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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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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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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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是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除履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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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河源物业管理合同怎么撰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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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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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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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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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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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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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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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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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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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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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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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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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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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客户可零投入,操心少。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部的能源审计、节能方案的设计、融资、节能设备采购、项目施工、测量和验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原则上不需客户投资,且节能效益产生后,客户亦可立即享受部分效益分享。当然,视项目具体情况不同,相关方可以进行弹性调整和创新,有时也可让客户投入部分资金,承担部分活动。
二、节能目标有保证。
一般而言,节能服务公司在能耗诊断、节能改善方案评估、节能工程方案的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与财务计划安排及后续测量与验证等方面都较用能单位更具专业水准,可以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或节能率,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的相对下降。
三、节能效益多赢性。
通过项目节能潜力的初主及正式的能源审计,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在节能效果能够达到的情况下,无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或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出现多赢局面。
四、影响因素较多。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前述诸多优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目标的最终实现以及项目成本利润的回收的实现,均受诸多因素影响。
五、项目风险可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影响因素众多,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客户无须提前投入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资金风险和技术风险相对较低。施工和效能风险亦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六、项目谈判具有一定难度。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立,节能潜力或节能目标、项目技术和设备方案、项目成本和利润确定、项目周期、项目能耗基准及调整因素的确定以及项目影响因素的处理等等,构成项目确定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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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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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辽源物业管理合同精简版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辽源物业管理合同精简版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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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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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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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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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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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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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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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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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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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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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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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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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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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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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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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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