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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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亡待遇标准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工亡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否是属于工伤,首先是需要进行工伤的这一点,然后就是关于具体导致人员死亡赔偿方面的费用,包括由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这都是有非常明确的标准规定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工亡待遇标准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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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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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死亡,死亡待遇如何办理,工伤待遇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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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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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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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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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再者,根据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及发放的意图来看,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其家庭和近亲属实际上同样受到伤害,包括因职工受伤导致其家人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及额外支出的费用。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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