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离婚时在分配财产时会牵扯到结婚时女方的嫁妆,一般夫妻离婚分配的财产都是指夫妻婚内的财产,属于个人的财产时不进行分割的,像嫁妆就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女方的嫁妆不在分割的范围内。
二、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男方是过错方,有出轨或者和她人同居的行为。这样,双方谈好条件准备协议离婚的,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处理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要给女方多一些。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男方的过错程度及收入情况而定。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如果一方有过错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如果是一方有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是需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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