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等。
1、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就是占有使用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因而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2、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主要是租赁房屋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房数租不能得到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5、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6、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租赁房屋只要被依法查封而不能使用,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查封措施只限制房屋转让,暂时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房屋虽然权属有争议,但并未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则承租人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8、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合同随即解除。
9、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
10、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承租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通常承租人需要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而出租方需要履行按期交付房屋、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维护等义务。如果出租方没有违约,但是承租方需要退房,则可能需要向出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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