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连,常常是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作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但是行政传唤不能被认定成行政强制措施,在侦办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是很正常的,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能对当事人采用任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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