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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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一、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是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的;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的。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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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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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2、遵守规定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变更还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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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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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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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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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
第十条
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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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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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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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借贷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
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借款合同是否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借贷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
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
第十条
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信托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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