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由谁公告?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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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征收土地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公告,而且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当中应当写清楚征收土地的方案,还有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征收土地由谁公告,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国家征收土地由谁公告?

一、国家征收土地由谁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只有政府部门才有征收国有土地的权利,所以国有土地征收公告由政府部门发布。政府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以后,民众可以依法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在征收国有土地的同时即意味着政府部门要拆迁地上建筑物,拆迁地上建筑物要给产权人支付补偿金

二、征收国有土地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三)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四)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五)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六)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三、申请征收国有土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四、征收国有土地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只有政府部门才有征收国有土地的权利,所以国有土地征收公告由政府部门发布。政府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以后,民众可以依法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在征收国有土地的同时即意味着政府部门要拆迁地上建筑物,拆迁地上建筑物要给产权人支付补偿金。

国家征收土地由谁公告,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征收土地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完成的,需要进行公告。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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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我是江苏南京的,我们这征地平均12万元/亩,标准是青苗约三四千元/亩吧,劳动万元/人,土地补偿款约三四万元/亩。以前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现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农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以上就是关于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标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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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周口国有土地补偿金吗,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周口国有土地补偿金吗,以下内容希望帮到你
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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