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是否正确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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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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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是否正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是否正确

一、行政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是否正确

行政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是正确的。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是: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合同案件是否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是否正确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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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合同何时成立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为了确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成立之前双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成立之后双方承担的则是合同责任。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有如下方式:
(一)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普遍的情形,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诺生效便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包括两种情况:
1、书面方式作出的承诺于到达后生效;
2、口头方式作出的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则是当场即时生效。
(二)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汀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不论签字还是盖章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三)当事人签订确认书《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进行交易时,实际上承诺已经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到达对方,这时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但有时候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特地要求签订确认书以防万一。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被人为地拖延到了确认书签订之时。确认书的作用只限于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在承诺作出之后,合同一方拒绝签订确认书致使合同未能成立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何确定采购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将决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赋税的交纳、交易习惯的确定、合同的补充以及将来诉讼程序中的管辖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有如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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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问题解答如下,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案情
2003年10月20日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约定赵某先行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现金
1.5万元作为购买梦园小区内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另约定赵某于交付定金之日起10日内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否则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赵某于签定确认书当日交付了定金6000元,赵某承诺3日内补交剩下的9000元。10月22日赵某看中了其朋友预低价出手的一栋复式楼,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既未补交余下的9000元定金,未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因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6000元未果,赵某遂向提讼。针对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开发公司签定的确认书不是合同,违反它并不构成违约,而我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只适用违约性定金,故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开发公司无权占有6000元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定的确定书是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正式签定购房合同现而设定的。双方在确认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交付了定金色,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违反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开发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立约定金的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在担保诉讼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如何认识定金的问题,本案就涉及立约定金是否适用的问题。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它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它也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故拒绝签定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亦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上述法中规定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不同于立约定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立约定金。在正式签定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商品房开发商签定确认书或其他性质内容相似的文书,由购买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这种定金既为立约定金。
尽管现行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约定金,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立约定金的认定。因为
首先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约定,此亦为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
其次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承担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立约定金。人通过认购,订立,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而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中赵某只实际交付定金6000元,但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这并不影响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赵某违反了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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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评分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
A1+F2×A2+……+F×AF
1、F2……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
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A,其中:F
1、F2……F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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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一般而言,人们不认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括在制造毒品之中。本人认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造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的分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毒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升毒品的效用从而增加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吸食方便,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如何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属于此处探讨的问题,因为化学混合后产生一种新型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造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效用性的提升。毒品的效用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抽象的效用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抽象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标准。二是对特定人的具体的效用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殊毒害程度,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助标准。在判断毒品效用性是否提升时应将这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但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确实能产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除此以外的普通混合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毒品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可能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时也可能对其进行稀释,否则就会造成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该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吸食者吸食,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构成制造毒品罪。
2、如果使用可使毒品效用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3、如果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4.除以上情形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认定制造毒品罪时往往会遇到上述情况,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很好地认定制造毒品罪。毒品不仅会摧残我们的身体,还会降低我们的意志,小编提醒大家,远离毒品、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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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要采取强制措施吗?
立案侦查不一定是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立案侦查之后的流程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的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是需要对应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的,况且立案侦查之后,也是极有可能发生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不予批捕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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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能怎么正确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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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0日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约定赵某先行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现金
1.5万元作为购买梦园小区内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另约定赵某于交付定金之日起10日内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否则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赵某于签定确认书当日交付了定金6000元,赵某承诺3日内补交剩下的9000元。10月22日赵某看中了其朋友预低价出手的一栋复式楼,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既未补交余下的9000元定金,未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因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6000元未果,赵某遂向提讼。针对赵某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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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开发公司签定的确认书不是合同,违反它并不构成违约,而我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只适用违约性定金,故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开发公司无权占有6000元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定的确定书是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正式签定购房合同现而设定的。双方在确认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交付了定金色,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违反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开发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立约定金的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在担保诉讼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如何认识定金的问题,本案就涉及立约定金是否适用的问题。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它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它也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故拒绝签定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亦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上述法中规定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不同于立约定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立约定金。在正式签定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商品房开发商签定确认书或其他性质内容相似的文书,由购买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这种定金既为立约定金。
尽管现行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约定金,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立约定金的认定。因为
首先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约定,此亦为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
其次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承担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立约定金。人通过认购,订立,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而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中赵某只实际交付定金6000元,但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这并不影响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赵某违反了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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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约定金如何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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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开发公司签定的确认书不是合同,违反它并不构成违约,而我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只适用违约性定金,故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开发公司无权占有6000元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定的确定书是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正式签定购房合同现而设定的。双方在确认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交付了定金色,该定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违反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开发公司有权根据有效的立约定金的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在担保诉讼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如何认识定金的问题,本案就涉及立约定金是否适用的问题。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它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它也不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故拒绝签定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亦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上述法中规定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不同于立约定金)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立约定金。在正式签定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商品房开发商签定确认书或其他性质内容相似的文书,由购买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这种定金既为立约定金。
尽管现行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约定金,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立约定金的认定。因为
首先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约定,此亦为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
其次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承担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立约定金。人通过认购,订立,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而自愿达成的协议,“确认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中赵某只实际交付定金6000元,但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这并不影响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赵某违反了其在未来签约时的允诺,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定金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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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由谁侦查是正确的?
报复陷害罪由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因为报复陷害罪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此时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此时受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控告举报,之后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之后提起公诉,具体的报复陷害罪由谁侦查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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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该如何订立遗嘱才正确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订立遗嘱才正确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订立遗嘱才正确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不放心,可以立公证遗嘱。立完遗嘱送公证机关(需要交纳公证费)即可,不用请律师。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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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树立正确的诉讼证据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证据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  正确认识证据“三性”,确立科学证据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特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否对待证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确立科学的证据观,就是要摆脱对证据盲目求多、一味求大的认识误区;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构成统一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准确围绕“三性”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围绕证据的“三性”,排除干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取得完整全面的证据,是执法办案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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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查处后多久拆除是正确的?
违建查处后多久拆除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那么行政机关就会在立案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到三十个工作日之间予以拆除,之后还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违章建筑拆除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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