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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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一、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可以怎么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起诉时效的怎么规定的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要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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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要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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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力大小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效力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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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样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要怎么样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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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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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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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4、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独占行使管辖权是指某一行政事务所确定的管辖权只能归属于一个行政主体,一般不能确定为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管辖。在行政实践中,一个行政事务如为法律确定为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可能是立法者出于加强行政管理良好愿望或是受制客观条件所表现出的无奈。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心,避免行政管辖权的互相推诿。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便利行使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能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务。如行政事务发生地往往存在着可以证实该行政事务的主要证据,从便利性的角度出发,地域管辖权一般都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这便利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收集证据,走访证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地域管辖就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依据。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既有利于行政主体减轻行政管理的成本,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有效行使管辖权是指确定行政事务的管辖权能确保行政主体实现行政职权的目的,从而产生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行使管辖权,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它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秩序、安全等。因此,有效行使管辖权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职权限制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否则必然导致行政职权的滥用。也就是说,要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其管辖的事务必须严格限于公共领域,不能涉足于私人领域,更不能与私人争利。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必须严格划定政府的职能,才能有效地确立行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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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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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在政府部门上班,她经常要作出行政复议的答复工作,我想了解一下政府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举证的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进一步认清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意义

(一)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答复书及证据、依据等全部材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可以重新审视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发现错误、改进方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需要明确和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内容。
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全面履行答复职责,对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积极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及时、全面、客观、准确。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应当包括: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3.履行行政程序情况;
4.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意见;
5.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主动或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争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将书面和解协议抄送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被申请人仍应当继续做好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
(二)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一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提供的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编排相应页码,说明证据或依据的名称、时间、来源、证明内容等。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内容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三)强化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对掌握的情况或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而未提交的,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出现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也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完善行政复议答复的后续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可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也可就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问题进行调解;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督促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要求,并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意见建议落实情况予以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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