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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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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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不能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三类解除均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一、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约定,比如约定月工资数额、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但并不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三类解除均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的协商一致解除,而不能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进行事先约定的解除。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提前两个月通知并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如若因此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如何确定是N、N 1还是2N?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常听见的就是N、N 1、2N这几个字眼,那么这些字符究竟代表着什么呢?

(1)N表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几年就要支付几个月工资;

(2)N 1中的 1其实就是“代通知金”,如果企业提前30天通知你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 1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那么就需要支付该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2N则是表示双倍赔偿金。

搞懂这些字符所表示的意思后,就要明白什么情况下补偿金为N?什么情况下赔偿金为N 1?什么情况下赔偿金为2N?

1、大部分离职形式,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为N;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为N 1;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也就是2N。

三、劳动者强行休事假,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事假,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性休假,为的是让劳动者在正常休假之外临时处理一些紧急的私人事务。目前,事假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范畴,法律没有专门关于事假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劳动者能不能请事假、能请多少天事假,关键要看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劳动者能否休事假的决定权在单位。

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缺勤行为。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者五天的,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请事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属于强行休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旷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请假是因为尽孝道或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强行休假的,不能以旷工论。

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劳动期限、工作地点等进行协商约定,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看,恰好是不允许事先约定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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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到庭,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最快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判决离婚。如果对方无法送达,需要进行公告的,人民法院会适用普通程序,时间可能需要六个月到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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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随意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会导致劳动合同不再约束劳资双方。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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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将解除条件予以书面明确,从而间接的体现在劳动合同当中,间接的达到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自主权的管理目的。  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约定解除条件,我们这里讲的约定解除条件仅限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法规定以外的解除条件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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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律师回复]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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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二、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履约保证金在计算中,是否应当扣除暂列金?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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