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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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及还有执行立案的条件,再者就是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在申请时就需要先提交申请书和案件的证明材料,只有符合条件才能获得法院受理。遇到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一、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1、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您的身份证明;

(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3、执行案件申请费

(1)没有执行标的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4、执行规范

(1)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人员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执行承办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举证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经执行查明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应向有关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办理已被查封财产相关产权手续,同时可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给法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应予以准许,并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附卷。

(5)执行过程中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举证责任与执行风险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

6、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7、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8、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9、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10、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1、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或控告。

二、要注意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通过上文的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对于强制执行是针对于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判决义务,而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行为,只要在申请过程中注意好上述所提到的事项,那么自己的请求就可以获得受理,法院也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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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的时候跟我很要好的一个朋友现在一边读研究生一边工作,回学校路上出了车祸,我想要问一下交通事故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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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申请
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
1、 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
2、 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
3、 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
4、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5、 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6、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
7、 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用暂不预缴,该笔费用在执行得到首批款项中予以扣除。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预收。
二、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1、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节素或者判决书没有规定履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三、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证件
交通事故赔偿执行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五种文件或者证件:
1、 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 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如果是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有特别授权事项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书。
四、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第一审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有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是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2、地域管辖,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应当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明确的,则有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被执行财产
交通事故赔偿的执行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简便原则和对债务人生活影响较少的原则确定执行的顺序:先执行现金;现金不够清偿的,执行其存款、股息红利收入和债权;仍然不足以清偿的,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最后执行债务人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投资股权等。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执行的财产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一般而言,被执行人可被执行财产包括以下五种:
1、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5、 其他财产。
六、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
与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被执行财产相对应的,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7种:
1、 对存款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予以冻结或者划拨。对此冻结,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冻。
2、 对收入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当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3、 对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当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于这些财产权,可以拍卖、变卖。
5、 对已到期的股权或红利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企业支付,并要求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未到期的股权或者红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到期后提取。
6、 对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执行申请人。
7、 对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的。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拍卖、变卖或者转让;在独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被执行人也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对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需同时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予以转让。
七、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以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恢复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的执行和解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这是因为执行人员的任务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无权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同时,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法院另行起诉。
八、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期限和后果
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如果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并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够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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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
5、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提前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在实施强制拆迁拆除房屋过程中,还应注意: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时,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前,仍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时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足迹、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的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已达成一致。被拆迁人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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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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