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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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一、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四要件如下:

1、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3、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有: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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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表妹受了工伤之后去做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了四级工伤,单位不赔偿,工伤四级仲裁申请书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这就是一份工伤四级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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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04条第四项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诉法10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刑事诉讼期间的恢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司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而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裁定批准。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裁定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人民有批准权。 三、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是什么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综上所述,刑诉法104条是关于期间方面的规定,其明确提出,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期限耽误的,可以申请期限恢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按照规定,期间的恢复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包括提出主体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应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并且要经过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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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刚毕业,在一家法律机构实习,叫我整理一下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那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
[律师回复] (在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发表)
【一】对物证的质证意见
一、没有异议的部分:
1、对《尸体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公安卷四18-22)
2、2003年10月30日“搜查记录”两份(公安卷一4
1、42)
以及28日和30日的“湘潭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公安卷一4
3、4
5、46)
质证意见:证明所有作案物品,包括装有安定片的瓶子、朔料杯、白色纸团、病历5本、日记本、被害人手机、杀人的绳索、都是在被告人陈华章处取得,他有杀人作案嫌疑;而在被告人曾爱云的“人身和住处”,“未搜查出”涉嫌物品。
注:
①、“湘潭大学医疗病历本壹本”搜查扣押了,但是在公安卷中没有出示!因为这是对曾爱云有利的证据。
②、扣押了被告人陈华章的手机,有扣押清单(诺基亚手机壹台,号码:13787429668),而曾爱云的手机被扣押了,却没有“扣押清单”。
因为曾爱云手机里面有短信信息,可以证明其无罪!
3、2003年11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2003)潭公检字第168号(公安卷一55)
质证意见: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有意见,证明办案单位在已经破坏现场的18天后,才在扣押物的“白色纸团”中,发现被告人陈华章作案的痕迹物证。
4、2003年10月31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35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用抹布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证据确实。
5、2003年11月4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毒化字第85号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使用安定,麻醉被害人,以达到其使用绳索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证据确实。
6、《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2003)潭公痕检字第163号,(公安卷六37)
“绿色抹布上面经放大镜观察发现附有多根棕黑色纤维”。
7、2004年5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4)湘公刑技字第430号,(2004年湘潭市中院卷36-40)。以上是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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