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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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一、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四要件如下:

1、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3、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有: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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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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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上,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同时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3、主体上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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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刚毕业,在一家法律机构实习,叫我整理一下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那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
[律师回复] (在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发表)
【一】对物证的质证意见
一、没有异议的部分:
1、对《尸体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公安卷四18-22)
2、2003年10月30日“搜查记录”两份(公安卷一4
1、42)
以及28日和30日的“湘潭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公安卷一4
3、4
5、46)
质证意见:证明所有作案物品,包括装有安定片的瓶子、朔料杯、白色纸团、病历5本、日记本、被害人手机、杀人的绳索、都是在被告人陈华章处取得,他有杀人作案嫌疑;而在被告人曾爱云的“人身和住处”,“未搜查出”涉嫌物品。
注:
①、“湘潭大学医疗病历本壹本”搜查扣押了,但是在公安卷中没有出示!因为这是对曾爱云有利的证据。
②、扣押了被告人陈华章的手机,有扣押清单(诺基亚手机壹台,号码:13787429668),而曾爱云的手机被扣押了,却没有“扣押清单”。
因为曾爱云手机里面有短信信息,可以证明其无罪!
3、2003年11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2003)潭公检字第168号(公安卷一55)
质证意见: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有意见,证明办案单位在已经破坏现场的18天后,才在扣押物的“白色纸团”中,发现被告人陈华章作案的痕迹物证。
4、2003年10月31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35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用抹布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证据确实。
5、2003年11月4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毒化字第85号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使用安定,麻醉被害人,以达到其使用绳索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证据确实。
6、《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2003)潭公痕检字第163号,(公安卷六37)
“绿色抹布上面经放大镜观察发现附有多根棕黑色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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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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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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