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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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一、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四要件如下:

1、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3、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有: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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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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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诉法104条第四项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诉法10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刑事诉讼期间的恢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司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而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裁定批准。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裁定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人民有批准权。 三、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是什么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综上所述,刑诉法104条是关于期间方面的规定,其明确提出,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期限耽误的,可以申请期限恢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按照规定,期间的恢复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包括提出主体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应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并且要经过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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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四要件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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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现在刚毕业,在一家法律机构实习,叫我整理一下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那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
[律师回复] (在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发表)
【一】对物证的质证意见
一、没有异议的部分:
1、对《尸体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公安卷四18-22)
2、2003年10月30日“搜查记录”两份(公安卷一4
1、42)
以及28日和30日的“湘潭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公安卷一4
3、4
5、46)
质证意见:证明所有作案物品,包括装有安定片的瓶子、朔料杯、白色纸团、病历5本、日记本、被害人手机、杀人的绳索、都是在被告人陈华章处取得,他有杀人作案嫌疑;而在被告人曾爱云的“人身和住处”,“未搜查出”涉嫌物品。
注:
①、“湘潭大学医疗病历本壹本”搜查扣押了,但是在公安卷中没有出示!因为这是对曾爱云有利的证据。
②、扣押了被告人陈华章的手机,有扣押清单(诺基亚手机壹台,号码:13787429668),而曾爱云的手机被扣押了,却没有“扣押清单”。
因为曾爱云手机里面有短信信息,可以证明其无罪!
3、2003年11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2003)潭公检字第168号(公安卷一55)
质证意见: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有意见,证明办案单位在已经破坏现场的18天后,才在扣押物的“白色纸团”中,发现被告人陈华章作案的痕迹物证。
4、2003年10月31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35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用抹布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证据确实。
5、2003年11月4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毒化字第85号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使用安定,麻醉被害人,以达到其使用绳索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证据确实。
6、《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2003)潭公痕检字第163号,(公安卷六37)
“绿色抹布上面经放大镜观察发现附有多根棕黑色纤维”。
7、2004年5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4)湘公刑技字第430号,(2004年湘潭市中院卷36-40)。以上是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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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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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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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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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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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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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
(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的;
(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
(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十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十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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