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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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设计单位分公司能签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设计单位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一、设计单位分公司签合同

设计单位分公司能否签合同,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这种分公司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二、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职业病单位能不续签合同

职业病单位不可以不续签合同。

1、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之日。

2、劳动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下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公司没资质能签合同吗

劳务公司没资质是不可以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合同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设计单位分公司能签合同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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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一个建筑公司的设计师,他最近参与设计到一个工程设计里,咨询下吴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律师回复]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丽影华庭(三期)2-1层商场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说明:以上各阶设计文件成果内容详细如下:
一、概念性方案设计文件:
以平面功能布局草案、参考性图例与照片、局部手绘草图以及概念性构思设计文案说明等组成的概念设计展示版1式1套,0~1规格。主要反映平面功能的经营流通关系和总体设计风格的取向。
二、正式方案设计文件:
1、各层各区域正式平面图1套;
2、各重点部位电脑透视效果图共15张,以表达设计意图清楚为原则(具体视点位置由发包人另文指定);
3、主要材料选型配置的说明及设计方案总说明。
注:以上成果汇总装订成册,3规格,1式5本,另提供经装裱的1规格效果图1套供展示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1、室内装修施工蓝图(平、立、剖和节点大样) 1式8套
2、材料表及材料样板表 1式8套
3、主要装修材料实板 1式8套
4、装修施工工艺规范与技术标准 1式8套
5、施工图电子文件 1式1套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每阶段设计人凭有效发票收取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
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
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
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
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
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印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
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
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设计人承担的设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与规
范。
6.
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6.
2.4 设计人按本合同和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
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所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
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
2.7 设计人应负责装饰报建图的盖章(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设计资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每逾支付一天,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份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2%。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它
8.1设计完成后,在合同的施工期内(装修施工开始后240天内),设计人应派出项目设计师,按照平均每周1~2次的标准,赴施工现场提供设计跟进服务。服务内容为: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施工中的材料色样确认,设计效果的监控、施工图的修正、完善与补充,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就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法,并以纪要形式通知有关各方,以及参加竣工验收(以上服务与施工监理责任无关),当验收完成后设计人出具竣工图纸。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导致工期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和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计,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两份,发包人壹份,设计人壹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设计人应列出本项目的各专业工种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名单给发包方备案,确保本项目的设计班子的固定性。
发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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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装饰设计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标书一般包括商务标(含投标函)、综合标、技术标,编制标书,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如下:( 1)工程的招标文件、答疑记录和招标方所有的补充通知及规定。( 2)工程的施工图纸及与施工图纸相关的图集。( 3)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各相关专业标准和规程。( 4)湖北省、恩施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规定;( 5)投标单位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 6)踏勘该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 2、编制原则 (1)满足招标文件及建设单位的要求。 (2)以质量为中心,以ISO9001标准为指南,按照我公司相关要求,科学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过程监控。 (3)不断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及各种规章制度。 (4)坚持“方案先行、样板引路”的方针。 (5)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精心组织施工,科学管理,优质、高速、安全、环保的把本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 二、编制的内容如下:一)商务标(含投标函)、综合标目录 第一章投标函部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商务标部分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综合标部分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近两年已完工程业绩情况一览表投标人近两年获得的各种奖励情况一览表工程履约及回访保修情况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类似施工经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施工经验项目经理只承担本工程承诺投标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安全生产承诺文明施工承诺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不转包工程承诺工程回访保修承诺二)技术标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特点 第三章施工部署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四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第五章施工总进度计划 第六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第七章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第八章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第九章劳动力安排计划 第十章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十一章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第十二章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第十三章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第十四章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第十五章季节性施工措施第十六章成品保护措施第十七章创优综合措施第十八章项目成本控制第十九章回访保修服务措施第二十章施工平面总图施工总进度图施工网络图第二十一章拟分包项目及拟分包人情况三)标书必须对以下八个方面引起足够重视。 1、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2、技术文件。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在编制技术要求时应慎重对待商标、制造商名称、产地等的出现,如果不引用这些名称或式样不足以说明买方的技术要求时,必须加上"与某某同等"的字样。很多文件,哪里需要盖章,哪里需要签字,尽量填上盖上,不要让专家团找到任何借口。 3、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4、“投标须知”莫弄错。“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喻指投标书的“心脏”、“肝脏”、“肾脏”等五脏)。在制作大型数据率的成功交易业务记录时,某投标者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将“成功交易业务记录”理解为“内部机构成功开发记录”,以致于使形成的投标书违背了“招标须知”,成为废纸一张。 5、“实质要求”莫遗漏。《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作出响应,都将成为无效标。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者须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若投标者E遗漏了对“招标货物有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具有该货物的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投标者F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投标人必须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则投标者E和投标者F,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6、“重要部分”莫忽视。“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竟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至于 最后落榜。例如,投标者不重视写好“标函”,则就会在“标函”中不能全面反映本公司的“身价”,不能充分表述本公司的业绩,甚至将获得的重要奖项(省优、市优、鲁班奖等),承建的大型重要项目等在“标函”中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不能完全表达本公司对此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和诚意。再如,一些投标者对“技术措施”不重视,忽视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本项目精良设备名称的详细介绍,以致于在这些方面得分不高而出局。  7、“细小项目”莫大意。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 ⑤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⑥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⑦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⑧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8、“联合制作”莫轻视。在实际招标采购中,有时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这样,投标书就需要几家供应商一起合作。那参加联合制作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轻视,如果大家都持不重视态度,就会发生你依他、他依你,大家都不认真,都不负责,以致于形成无效标的情形。例如,在一次大型工程招标中,有9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大家都不重视投标书制作,制作前也没有哪一方询问其他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结果,投标书发出后,被人举报查实,其中有一方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法人资格证书是租的,以致于使这份联合制成的投标书成为无效标,所以,联合体各方千万不可轻视投标书的联合制作,务必做到制作时 首先要验证各方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并且当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其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尤其不能缺少出了问题,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大经济责任的内容;再次,投标书制成后除牵头方认真汇总校对外,还要明确1-2方进行复核,且不能忘记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书附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四、什么是商务标商务标就是经济标。说白一点,就是你要投标,所报的价格。包括每个子项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理性报价分折、措施费用和编制说明。商务标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结算方式等重要依据,决定了招、投标效果。因此评定好建设工程商务标,将直耽乏槽何噩蛊茶坍偿开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投资效益。
设计费变更为设计价款时应如何进行调整
[律师回复]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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