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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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处理

一、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处理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不到一天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应首先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雇佣方应该负责全部医疗费医疗期间的工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同工不同酬,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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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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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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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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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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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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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书对工伤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工伤鉴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工伤职工对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朋友最近在工作的时候不幸受了工伤,想要进行工伤鉴定,想请问律师医疗期未满可不可工伤鉴定,有那些相关的鉴定办法
[律师回复] 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如何确定,各地规定不同:
一、按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jia证明确认,满1年或者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jia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jia证明休养,在劳动能力鉴定时进行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jia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jia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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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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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满足什么标准能鉴定为十级伤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
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
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
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
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
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
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
3、晶状体部分脱位;
2
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
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
6、外伤性瞳孔放大,
2
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
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
1、嗅觉丧失;
3
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
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
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
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
6、鼻中隔穿孔;
3
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
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
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
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
5、卵巢修补术后;
4
6、输卵管修补术后;
4
7、乳腺修补术后;
4
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
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
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
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
3、一度牙酸蚀病;
5
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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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鉴定报告,对不满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此外,第28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投诉反映 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 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自己马上试用期就结束了 ,马上就要转正了,想问下试用期满考核自我鉴定怎么写啊?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可以借鉴一下
[律师回复] 用期个人自我评价及总结

进入公司的三个月时间里,
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
协助下,
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
也熟悉
了公司的工作流程,现在基本能完成各项分配到的工作
;
同时
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
体会到了同事的团
结向上,
和睦的大家庭感觉。
这段时间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
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

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月,但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以及对
自身一些不足的地方得到了改进与提升,
增进了对公司文化的
更深了解,看到公司的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
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

由于原单位从事的是客户服务工作,
对行政工作有很多做得并
完不完善,
在此,
我要特地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
引和帮助,
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发奋工作,克难攻坚,力求把
工作做得更好,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
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不辜负公司领导对我的期望与栽培
;
实现
自己的奋斗目标,
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
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
为公司创造价值,
同公司一起
展望美好的未来
! 你可以按照上面的内容来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自我鉴定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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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该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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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爸爸之前因为工伤去做了伤残鉴定,但是对结果不满意,想做第二次,工伤二次鉴定费用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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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满一年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一般是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的,但如果是在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申请认定的,可以提供证据申请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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