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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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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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买卖合同定金标准的规定有什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的内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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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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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这种权利只能由受约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约人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转让,或者受约人转让得到要约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是有效的。
(3)要约的生效时间  
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一般而言,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受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考虑受要约人能够收到要约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而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我最近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基本理论知识,尤其是集体合同,我想问一下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规定: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关于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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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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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的朋友是劳动局的工作者,最近老是在面前念这些东西,但是自己并不懂。请问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塑及力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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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一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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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规定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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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的朋友前不久到北京工作想把老家的房子卖掉现在想问一下无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范本以及内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无 锡 市 房 屋 转 让 合 同
甲方(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实地看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属其所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
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乙方咨询,已对房屋情况做了介绍,保证未隐瞒相应事实;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二、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设施及物品包含在上述房产总价中,该房屋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房屋交接时必须保持现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 购房定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作为购买此房屋的定金。
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以产权证、共有证、土地证暂存中介公司,作为履行本协议保证及为中介公司后期办理相关手续之用。
2.房款交付:
(1)委托中介公司转付:
乙方交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至中介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至中介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至中介公司;
余款¥__________,乙方委托中介公司办理________贷款,乙方承诺此次为本人第____次贷款购房,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相关规定。并于____________________前委托中介公司根据银行政策办理贷款手续,且以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作为乙方贷款的依据,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在本合同交易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则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该笔贷款并注销相关部门对该房屋设有的抵押贷款权。若乙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故贷款数额不足或贷款不成,则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
甲方取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甲方;
贷款______________元整由银行直接汇入甲方账户
(2)特殊付款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权过户时间及税费承担:
1.本次交易产权过户日期(以契税交纳时间为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房屋转让中直接征收税费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天国家规定为准)
3.本次交易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办理转让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房屋交接
1.房屋交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必须保证在房屋交付日之前腾空该房屋;房屋交接时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内设施及物品不发生变更、减少、损坏、房屋交接时,由乙方实地验收。
3.甲方应结清本房屋交接前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笔费用。
4.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前迁走该房屋内所有户口,否则应留_________元于中介公司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
5.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者中介方的通知、或者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房价涨跌风险以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代理佣金
1.中介公司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居间服务,
2.基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以现金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甲方承担人已币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承担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佣金在签约当日付清;
贷款服务费人民币:伍佰元,乙方在办理贷款手续前付清;
不动产证代办费人民币:肆佰元、代办费用乙方均必须在委托中介公司相关代办事项时同时付清。
七、委托中介公司事项
1.甲方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转移、□房屋交付、□房款拨付)等相关事宜。
2.乙方委托中介公司帮助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不动产证、□房屋交付、□房款支付、□贷款、□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
八、产权保证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真实、清楚;并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无锡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
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若发生与甲方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保证上述房产的权属清楚,代理有效,有全权出售该房产,否则需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诺无超面积购买房改房,并有第二住处居住,如有违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承担相应费用。
九、双方义务
1.甲方对上述第八条产权保证负全责;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中介公司办理贷款、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主动提供材料,促进交易顺利完成;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房款;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中介公司代办事项的,按时支付代办费用;
4.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5.甲乙双方有任何影响本合同履行、过户及贷款的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告知中介公司及对方。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时履约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
任何一方逾期____天以上未履约的,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本合同确定的房款总
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违约定金归甲方所有或承担本合同确定的房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除
外。违约方应承担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按购房价格的3%计算)及因此给中介公司造成的其它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广告费等)。守约方同时可按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2.若甲、乙双方恶意串通,造成违约,损害中介公司的利益,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中介公司无法完成受委托事
项的,则甲、乙双方已付的佣金不予退还,甲、乙双方佣金未付的,中介公司有权追讨合同约定的佣金金额,以及追讨
在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中介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或者已经产生的损失。
3.甲乙双方不经过中介公司,自行办理贷款、过户、交接手续的;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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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看新闻看到劫持飞机的事件我就想到了一些问题,如果不法分子暴击袭击掌机人员造成飞机事故的事件是属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主体内容吗?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犯罪分子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劣的动机和目的,用暴力严重危害空中运输安全。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成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必须是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适用结果加重的刑罚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航空器运行期间,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对机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航空器飞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机毁人亡的惨剧,这是任何一个稍有航空常识的人都能认识到的。因此,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则不要求有认识。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间接故意。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行中,为小事而互相谩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恐慌。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直接追求的是对方伤亡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及飞行安全则是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编辑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者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本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本罪。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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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学习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他对其中的内容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包含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包含以下内容:
1、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首先,因没有产权,买房人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而更大的风险在于,如果之后房屋可以办理产权,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房人反悔,单方面提价,可能不配合过户。更有甚者卖房人可能以不正当手段,将房屋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人,造成两个买家之间房屋权属的争议。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
购无产权证房应慎重,建议买卖双方都应当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交易之前对于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以免因权利瑕疵而产生纠纷。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物权法》第15条
2、未办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上海律师提示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协议,买方交付了房款,卖方交付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没有办理过户,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关联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
3、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市的《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买卖双方填写信息表时,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明确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随后进行网签。因此,网签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政府公布的流程,买卖房屋在网签时双方需要签订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部分,涵盖了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随后双方还需要签署印刷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为产权承诺、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由于按照交易流程,双方当事人在完成网签后,需要持相关文件前往税务机关纳税,根据案情,既然当事人在并未签署纸质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完税手续,证明网签的合同效力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有契约意识,买卖双方一定要在签约时将双方协商的内容写进合同中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联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2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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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三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解释三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内容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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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自己做些小生意,为了自己的利益,我先制定合理的买卖合同,那么有关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都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1、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的限制规定,均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和规范。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会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欠缺内容,或没有履行合同的特殊手续(如: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备案),导致合同无效,责任不清,而无效的、不完备的合同当然不会成为债权的保证。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一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另外,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有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还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合同生效。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在合同签字后即时生效,就应当在合同的末尾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落款处务必要签字、盖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是很在乎这个问题,本来应当由公司盖章的地方,只是由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销售业务人员签名,这样就会导致合同存在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4、在合同内容上,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标的物的规格、功能、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等等,合同用语一定要精确、规范,不能产生歧义,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困扰。在实务中,有些比较大型的公司由于本身的业务较多、种类也颇为相似,因此常常会使用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一般来讲,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会在合同中不同程度地免除、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当然,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能在将来产生争议时被法院确认无效,但是明显给双方的交易制造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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