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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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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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

一、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

装修合同诈骗可以到所在地的经侦大队报案

立案的条件为: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

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

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报案后多久会立案

合同诈骗报案后,警方一般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案件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会进行立案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合同诈骗如何定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基准刑为罚金刑;

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

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合同诈骗罪》第八十三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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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诈骗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向法院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装修诈骗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向法院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受理。确定人民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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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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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买了新房,与一家装修公司都签了合同了,后来发现该公司存在装修价格欺诈的行为,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价格欺诈是可以报警的,但是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民警调解处理。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遇到装修价格欺诈这种情况怎么办的相关解答。
找装修公司装修房子是在去年,当时还没交房,看了几家装修公司,比较了一下觉得这家的全包价格合适,看了他们的主材展厅,800×800的大地砖当时也有知名品牌砖可以选,卫生间的展厅也可以,还问了吊顶上的集成浴霸是否包含在内,说了包含在内。在去年十二月份,催我说决定好了就签合同吧,因为今年原材料人工费等等各种涨价,不签就没这个价了。我们商谈了价格,最终以七万零五百的价格在十二月三十一号签了合同,首款要交百分之三十,我说没那么多,最后交了百分之十七千零五十元,还送了据他们说价值两千多元的德国品牌直饮机。当时我也知道这个价格确实比较低,是他们几个套餐里的最低档,但我考虑到即使是最低档,地砖也有大品牌,有质量保障。直饮机因为不好拿,就说先放那,装修开工了再带过来。今年六月初我拿到钥匙,给我的设计师发微信,说我拿到钥匙了,挑个时间去你们公司选主材,结果人家告诉我准备跳槽不在这家做了,说公司给我另换了一个,这么大的事情装修公司居然不告知我,瞬间我就觉得心情不好了。后期因为自己找人封阳台以及七八月份大夏天太热耽搁了一段时间,十一过节期间去装修公司挑主材,说他们新上了几款地砖和门,我看了砖的牌子,居然都没听说过,上网查不到相关信息,我感觉去年签订合同的价格他们挣得少了,今年就用杂牌砖代替,两个卫生间的浴霸也说你这个价位没有赠送,他们的负责人一再强调砖的质量没有问题,我问他有质检报告没,他说你想看我可以给你弄来,明说了质检报告可以花钱买,问我看那个有用吗?因为去年签合同时房子还没有交,主材没法选,合同里的主材单就没有主材名称。最终我们让步了,其中厨房用砖是个品牌砖,其余都是杂牌砖。然后是两个卫生间的砖,看上的选不了,能选的看不上,实在选不出来就同意加钱,然后是门,将就选完了,其中一个卫生间卫浴选不出来干脆做了定制,也加了不少钱。全部完成后说因为早期签合同时是按原始施工方的面积图做的预算,现在实际测量后面积要大,要加钱,我说这个可以理解,该加多少加多少,结果我没问出原来面积多大,现在面积多大,差几个平方。他们以开工前还有个交底,到时候多退少补搪塞我。回来后越想越不对劲儿,后来发给我一张新的预算表,从原来的七万零五百加到七万九千多快八万了,水电改造很轻松他们会超过一万,这样价格就跟今年行情差不多了,可我觉得被坑了,主材单里选的门,实木复合门,表面贴的科技纸皮,问别人说这种门两年那层纸皮就会翘起来,要多难看有多难看。我感觉我被坑了,昨晚说要退,结果设计师说我的责任,不但七千零五十不退,按合同上还要給购全款七万零五百的百分之三十,两万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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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应该怎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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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应当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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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以装修贷款的名义去贷款,需要提供装修合同,但我不需要装修了,相当于只是要那个合同去贷款订立装修合同时有什么要注意的啊?
[律师回复] 购买的房屋一般会进行装饰装修,那么就要签订相应的。毕竟合同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所以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一些合同小细节。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2. 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状况。
3. 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
4. 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
5. 验收方式可在合同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6. 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7. 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工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8. 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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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装修贷款的名义去贷款,需要提供装修合同,但我不需要装修了,相当于只是要那个合同去贷款订立装修合同时有什么要注意的啊?
[律师回复] 购买的房屋一般会进行装饰装修,那么就要签订相应的。毕竟合同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所以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一些合同小细节。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2. 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状况。
3. 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
4. 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
5. 验收方式可在合同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6. 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7. 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工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8. 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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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怎么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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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刚买的新房子,找了一个还不错的装修公司准备让他们帮着装修,结果根本没来,咨询装修合同违约费
[律师回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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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姐姐因为最近在进行房屋修饰,所以对于房屋装饰装修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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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弱保护;从范围上则属于“宽保护”。“强”与“弱”的对比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诉讼法中,在专利、商标、版权领域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一般讲拿出专利、商标注册证书,展示出作品上自己的署名就可以了。而正当竞争者要证明自己确实享有某种不受对方不正当竞争干扰的权利,在举证时就远比单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人更困难。“窄”与“宽”的对比也是如此。例如,专利权人的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们在“权利要求书”中以穷竭方式列举的技术特征,决不能向外多走一步;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没有这种自己写下的明文“权利要求书”的限制。在上文列举过的作品方面,主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也不受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限制。所以,正象有人说过的: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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