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能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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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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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能生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能生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能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双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双方一经签字盖章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商品房买卖口头约定无效,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限制。

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能生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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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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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生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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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久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久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买卖中的商品房所有权,即产权应在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转移给购房人。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它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来看,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生效。
何时房屋买卖合同会无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③权属有争议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样签订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和变更,开发商有协助办理的义务。注销和变更从受理之日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更改买受人(含减少或增加买受人)和更改房号需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更改合同其它内容需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
2、凡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者,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的注销和变更原因由买受人填写,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3、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空缺。相关单位留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时应写明存档份数。
4、填写变更表应描述清楚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容,不必写原内容。合同第22条变更时,必须将要删除的合同带齐,加盖合同作废章。
5、注销和变更登记备案的合同已做抵押登记的必须先撤销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的合同必须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
6、注销登记备案必须带齐所有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需带一本合同合同必须双方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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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生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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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商品房并移转商品房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商品房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商品房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商品房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商品房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商品房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商品房时只转让商品房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商品房的主体必须是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商品房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商品房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商品房所有人出卖共有商品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商品房所有人出卖租赁商品房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商品房所有人出卖房商品房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商品房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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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能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能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买卖中的商品房所有权,即产权应在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转移给购房人。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它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来看,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生效。何时房屋买卖合同会无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③权属有争议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多长时间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多长时间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买卖中的商品房所有权,即产权应在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转移给购房人。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它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来看,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生效。
何时房屋买卖合同会无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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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该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另外,房价上涨时,由于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返还的购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购房者购买其他的房子,开发商是需要赔偿购房者的。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产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产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产时只转让房产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产的主体必须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若干人共有房产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3、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政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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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无效后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缔约过错。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签订立合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如果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必将获取的各种机会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的。
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都一些由于房价上涨的升值部分利益,升值部分可以完全确定并为买受人实际享有
。此时解除购房合同,升值部分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买受人享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另外,房价上涨时由于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返还的购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购房者购买其他的房子,开发商是需要赔偿购房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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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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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无效后该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无效后该怎样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缔约过错。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签订立合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如果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必将获取的各种机会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的。
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都一些由于房价上涨的升值部分利益,升值部分可以完全确定并为买受人实际享有
。此时解除购房合同,升值部分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买受人享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另外,房价上涨时由于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返还的购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购房者购买其他的房子,开发商是需要赔偿购房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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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前提是不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如此补充。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还可有的补充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无效后怎么样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缔约过错。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签订立合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如果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必将获取的各种机会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的。
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都一些由于房价上涨的升值部分利益,升值部分可以完全确定并为买受人实际享有
。此时解除购房合同,升值部分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买受人享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另外,房价上涨时由于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返还的购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购房者购买其他的房子,开发商是需要赔偿购房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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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能生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时候能生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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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给付逾期交楼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为两年。其诉讼时效是从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业主与发展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日来计算违约金的,当事人如果超过两年后再,从日前两年之外的违约金给付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将不予支持,但两年之内的违约金给付请求仍然受到保护。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如果发展商逾期交楼,则属于违反了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一般从约定,如无约定的,则可以参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滞纳金的标准来计算。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事人违约后,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视为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过分高于或低于,而不是高于或低于。因为违约金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只有约定过高或过低时或仲裁机构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整。目前,司法实践中,各个对每日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不一致,但一般是以预售人已收楼款总额为基数,最高额不超过发展商已收楼款总额。其起算点是从预售商品房约定的交楼时间第二天起计至购房人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到发展商具备交楼条件后所发收楼通知之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迟延时间。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则要将免责的天数扣除,但免责事由应由发展商举证并要经严格审查。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作为平等主体,发展商不得以合同以外的标准来承担责任。当然,如过高而导致有失公平的,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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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就是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在案的行为。我国实行强制备案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须将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避免出现“炒房”、“一房多卖等现象发生,以保障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实践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常会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买受人以此为主要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判断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尤显重要,这对于帮助普通购房者理性、正确维权十分关键。其实,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析方法相似,行政管理性法规调整和规范的仅是开发商的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而无权约束合同本身,判断合同的效力属性问题,必须由民事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在商品房合同纠纷维权法律常识解读一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故不再赘述。根据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差别情况,可以大致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判断;
一、约定优于法定。合同本质上属于契约,根据“契约自由”的缔约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民事领域,特别是合同方面,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将相关事项约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就明确赋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问题享有约定附条件的选择权利。体现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买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约定,则此时,如果因合同未备案而引发争议,买受人则可根据该约定条件,主张合同无效;
二、无约定从法定。如果该类合同中未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则只能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该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开发商、买受人签订后即成立,且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故该类合同自双方依法签订时即生效。
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综上,对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能简单认为无效或者有效。而要按照上述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例外情况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如果未约定的,则不能此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定抗辩理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前提是不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如此补充。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还可有的补充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房屋买卖如何处理定金纠纷,商品房一房二卖哪个有效?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如何处理定金纠纷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说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实施,对合同成立是一个突破,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是一个特殊的合同,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在实践中会有争议,律师应谨慎处理,密切关注司法实践的动向。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对于这种订金、押金的法律性质认定就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或仲裁机构有认定这是一种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有认定为定金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非买受人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开发商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二、商品房一房二卖哪个有效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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