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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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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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仍然有效。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则该代理合同就是有效的,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反之,代理合同则无效。

但是即使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什么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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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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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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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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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是不是有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是不是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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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有哪些条件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死亡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装修条件。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并没有明确的指标、配套设施设备。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位置,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招股说明书。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其法律效力是明确,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一种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居家首选之地”。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标明了价格,就是说。《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方都要遵守、“温馨家园”等词:“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你告知发展商,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氛围,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如“理想居所”、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合同条款了。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内容具体确定。什么是要约邀请呢,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详细分析“要约”,视为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有效的,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价格,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性质也不同,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招标公告,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制造声势,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很感兴趣、物业管理条件、拍卖公告,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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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甲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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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财产、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发生变化。所以,本案中孙某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父亲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公民被宣告失踪以后,应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是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案中孙某之妻林某被指定为孙某的财产代管人。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如果不服指定,可以申请变更代管,申请有理的,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另外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按普通程序。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其负责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人民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后,该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该公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查证属实后,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因而终止,代管人应返还财产及其收益给该公民。公民被宣告死亡后,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具体表现为:

一,该公民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

二,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继承处理;

三,原有婚姻关系随之消灭。人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该公民如果重新出现或者查有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l1殳养A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的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利息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财产、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发生变化。所以,本案中孙某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父亲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公民被宣告失踪以后,应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是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案中孙某之妻林某被指定为孙某的财产代管人。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如果不服指定,可以申请变更代管,申请有理的,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另外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按普通程序。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其负责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人民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后,该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该公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查证属实后,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因而终止,代管人应返还财产及其收益给该公民。公民被宣告死亡后,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具体表现为:

一,该公民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

二,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继承处理;

三,原有婚姻关系随之消灭。人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该公民如果重新出现或者查有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l1殳养A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的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利息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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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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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宣告死亡要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死亡应该适用什么程序
适用特殊程序,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
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 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

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4.受申请的人民对案件有管辖权。
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体来说,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执行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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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案件受理费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依具体案件参考: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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