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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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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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指下列情况: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建筑工程不可以分包的情况有什么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可以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工程建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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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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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遇到不可抗力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2款说:“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用条款第39条则说:“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3款里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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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2款说:“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用条款第39条则说:“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3款里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中不可抗力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2款说:“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用条款第39条则说:“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3款里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遇到不可抗力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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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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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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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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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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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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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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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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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索赔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责任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外根据不可抗力的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2、《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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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人遇到不可抗力,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2款说:“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用条款第39条则说:“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3款里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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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可抗力索赔原则是什么?
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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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遇到不可抗力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2款说:“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用条款第39条则说:“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3款里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结算是指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其主要内容: (1)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2)竣工结算,应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的合规性,未完部分尾工预提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是否清楚,有无违反结算纪律行为。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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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可抗力索赔原则有哪些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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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工程主体还是总承包单
[律师回复]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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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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