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什么原则
合同签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履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暴力胁迫签订的,那么签订的合同不必履行。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明显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暴力胁迫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就不必履行。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适用暴力胁迫,明显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即,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中,中介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并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参与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此也就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
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行纪合同中的支付报酬与中介合同中的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纪合同中,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那么,无论行纪人是否全部实现了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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