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些地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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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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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些地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些地方

一、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些地方

居间合同履行地: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是哪些地方

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标的的,则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意思是哪些

合同履行地不明就是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或者约定的地点不明确,双方有歧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对于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些地方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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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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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什么地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什么地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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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老板承包凯帝斯电梯安装,年底给打的欠条,居不履行,我们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节,给了二千,就跑了,不知去拿了,我们有写强制执行书,交到法院,老板让我们找凯帝斯电梯公司要,我们打电话凯帝斯公司说他们不管,让我们找老板要,现在法院有让我们找老板在哪,找到了给法院打电话,法院抓人,我们也找了实在找不到,请问这钱我们该咋要,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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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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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居间合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认,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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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居间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居间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在民事活动中,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进行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得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结果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指向标的得到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居间结果的实现可以视为居间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如房地产居间服务促成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地的房屋,则该房地产所在地为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居间结果的实现即居间合同得以履行,以此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其依据并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而在于普通的法定管辖原则,依合同履行地管辖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
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因居间合同并非物的交付,其标的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委托人获得居间权益。
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 ,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由履行居间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由居间人住所地管辖。
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亦未对此达成协议,则应从法定管辖。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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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行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在民事活动中,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进行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得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结果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指向标的得到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居间结果的实现可以视为居间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如房地产居间服务促成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地的房屋,则该房地产所在地为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居间结果的实现即居间合同得以履行,以此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其依据并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而在于普通的法定管辖原则,依合同履行地管辖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
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因居间合同并非物的交付,其标的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委托人获得居间权益。
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 ,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由履行居间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由居间人住所地管辖。
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亦未对此达成协议,则应从法定管辖。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居间合同履行地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在民事活动中,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进行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得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结果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指向标的得到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居间结果的实现可以视为居间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如房地产居间服务促成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地的房屋,则该房地产所在地为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居间结果的实现即居间合同得以履行,以此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其依据并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而在于普通的法定管辖原则,依合同履行地管辖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
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因居间合同并非物的交付,其标的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委托人获得居间权益。
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 ,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由履行居间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由居间人住所地管辖。
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亦未对此达成协议,则应从法定管辖。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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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居”到底是什么
新民居是有产权的,也是一种受到限制的产权。新民居仍然是集体经济的下属产物,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其土地不是出让也不是划拨所得,从而也不可能有国土资源局的土地使用权证。新民居虽然可以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但不可以办理土地证,因此,新民居的土地性质属集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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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我朋友他的公司最近签订了一份工程,然后就想问问大家进行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啥条件?
[律师回复]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堯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二)施工期
承包人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斯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般为1年〉。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
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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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在民事活动中,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进行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得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结果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指向标的得到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居间结果的实现可以视为居间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如房地产居间服务促成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地的房屋,则该房地产所在地为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居间结果的实现即居间合同得以履行,以此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其依据并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而在于普通的法定管辖原则,依合同履行地管辖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
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因居间合同并非物的交付,其标的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委托人获得居间权益。
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 ,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由履行居间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由居间人住所地管辖。
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亦未对此达成协议,则应从法定管辖。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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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居间合同到期就无效吗,居间人的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土地居间合同到期就无效吗,居间人的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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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一个老师,家在乡下,但是她家地多,最近想担保,我想问一下土地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到底写?
[律师回复]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以上就是对土地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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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居间合同签约注意事项,居间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居间合同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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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方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双方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2013年9月22日,原告作为丙方(居间方)与作为甲方(卖售人)的被告A、乙方(买受人)的被告B就购买上海市灵山路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七、在甲、乙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协议》后一致同意:如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导致本次房地产买卖未能最终完成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署的,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元整(数额可以参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应收取甲乙双方的佣金之和);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合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或合意解除后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完成该房地产交易,致使丙方利益受损的,则上述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支付。”同日,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2013年10月25日,被告A(甲方)与被告B(乙方)签订“解约协议”判决:本院认为,两被告间签订的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协议内容可见,双方系自愿解除买卖关系,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此,原告主张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七条约定,在两被告经协商合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两被告需共同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原告该项主张,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金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劳动量等,酌情调整为12,000元。被告B辩称解除协议中已经约定由被告A承担中介费7,000元,被告B承担中介费3,000元,该约定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且也未经生效判决确认,故对被告B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居间协议一般约定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视为居间成功,房屋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佣金(但是如果居间方没有提供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其居间费用也不能得到全额的支持,也要根据其已经提供的劳动量等因素进行酌情调整。)居间方为了避免房屋买卖双方在签了居间协议之后避开居间方直接签订合同(从而省下居间的佣金)而给自己造成损失,故而在居间协议里面添加本条款,使得居间方的利益得到“滴水不漏”地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讲,上面的条款是具有合理性的。该约定是居间协议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般可以这么认为)。中介方据此主张补偿款,应当得到支持。但是,该约定的金额过高,应当根据中介方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等因素,进行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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