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签没有补偿。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合同到期以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束,所以是没有补偿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房租没有到期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合同没到期但出现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遇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租房合同的解除的后果有:对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措施。
现在的租房合同通常会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约定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二)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计算;双方未约定明确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赔偿损失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租房签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比如审查租赁双方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知悉并了解,在对合同内容认可的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即为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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