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代签合同,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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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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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儿子代签合同,合同是否一定有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儿子代签合同,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一、儿子代签合同,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合同代签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代签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有效。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效;没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如果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是效力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儿子代签合同,合同是否一定有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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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儿子代签合同有效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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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如果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儿子曲得了父亲的授权,此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父亲未予以追认,故签字的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有效。
【案情】
张小(22岁)系张某的儿子。张某为装修房屋,在李某处购买水电材料。8月,张小到李某店中与李某结算水电材料款,共计8600元,张小支付了4000元后,向李某出具了一张4600元的欠条,欠条的落款签名是由张小签了张某的名字。之后,李某曾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拒不支付。为此,李某到,要求张某偿还欠款。而张某确认为,他和张小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张小事先没有授权,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张小代其在欠条上签字应当无效。
【分歧】
对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和张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因此,张小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张某对张小的签字行为也未予以追认,故张小代父亲张某签字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张小是张某的儿子,张小与李某进行结算时,不但代张某签了欠条,还当场支付了4000元钱,李某有理由相信张小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张某对张小的代理行为也不予以认可,因此,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无可争议。但无权代理行为即使没有被追认,也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张小代父亲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二是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在本案中,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都毫无争议。对张小和张某这一特殊关系是否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需要从生活经验来判断。在实际生活中,父子之间的财产大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父亲代儿子或儿子代父亲签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国农村选举中,由户主代表全家投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在一个标的不大,且普通的买卖合同中,由成年儿子代父亲去跟卖主进行正当的结算,足以使卖主相信儿子具有代理权。而且在本案中,张小还当场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钱,这就更能使李某相信张小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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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如果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儿子曲得了父亲的授权,此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父亲未予以追认,故签字的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有效。
【案情】
张小(22岁)系张某的儿子。张某为装修房屋,在李某处购买水电材料。8月,张小到李某店中与李某结算水电材料款,共计8600元,张小支付了4000元后,向李某出具了一张4600元的欠条,欠条的落款签名是由张小签了张某的名字。之后,李某曾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拒不支付。为此,李某到,要求张某偿还欠款。而张某确认为,他和张小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张小事先没有授权,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张小代其在欠条上签字应当无效。
【分歧】
对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和张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因此,张小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张某对张小的签字行为也未予以追认,故张小代父亲张某签字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张小是张某的儿子,张小与李某进行结算时,不但代张某签了欠条,还当场支付了4000元钱,李某有理由相信张小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张某对张小的代理行为也不予以认可,因此,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无可争议。但无权代理行为即使没有被追认,也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张小代父亲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二是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在本案中,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都毫无争议。对张小和张某这一特殊关系是否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需要从生活经验来判断。在实际生活中,父子之间的财产大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父亲代儿子或儿子代父亲签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国农村选举中,由户主代表全家投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在一个标的不大,且普通的买卖合同中,由成年儿子代父亲去跟卖主进行正当的结算,足以使卖主相信儿子具有代理权。而且在本案中,张小还当场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钱,这就更能使李某相信张小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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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母卖房,母亲称不知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次案情回顾:昌平区的尹成辉,为了将来儿子能上一所好的学校,尹成辉夫妻二人打算在东城区买一套学区房。2011年11月,尹成辉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选中了一套小两居,房主登记的是刘连红,但是房产证、户口本等手续证明均在其子张辉手中,到中介公司与尹成辉洽谈细节的也是张辉。当时,张辉说母亲刘连红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买房子的事情已经全权委托给他来办理了,并称加俩就他这么一个孩子,让尹成辉尽管放心。因是母子关系,再者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尹成辉尹成辉夫妻也都实地看过房了,所以比较相信对方。2012年2月1日,张辉作为和某的代理人,与尹成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连红将位于东城区某小区的508号房屋出售给尹成辉,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支付定金30万元,剩余房款190万元待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另外,隐尹成辉尹成辉夫妻购房主要是为了让孩子上学,所以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刘连红需将房屋内的全部户口迁出,尹成辉将儿子户口迁入,之后双方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刘连红逾期未将相关户口迁出,则按日向尹成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尹成辉便如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张辉向尹成辉出具了其代母亲签名的定金收据一张。之后的两个月,尹成辉一直在等待刘连红将户口迁出,并盼着儿子的户口能早日迁进去,可是左等右等都没有消息。2012年5月15日,尹成辉通过中介公司与对方预约过户日期。可是,令尹成辉尹成辉夫妻没想到的事,对方反悔了,刘连红称卖房一事她不知情,买卖合同无效。后尹成辉多次通过中介公司协商均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尹成辉尹成辉夫妻带着房屋买卖合同找到了 权咨询。在靳 助下,尹成辉将刘连红诉至东城区人民 双权作为尹成辉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经过审理,认定刘连红的儿子张辉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判决:被告刘连红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尹成辉于2011年11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508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尹成辉名下,同时原告尹成辉支付被告刘连红剩余购房款190万元。被告刘连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尹成辉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70万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户口迁出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尹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没有上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连红将全家的户口都迁走并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尹成辉也该在入学之前将儿子的户口迁入了购买的房屋内。 解析:本案是典型的因为代理权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儿子张辉究竟是否具有代理权呢 某的儿子张辉构成表见代理。据尹成辉介绍,中介公司承认当时太过相信张辉,并未让其出示刘连红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尹成辉尹成辉夫妻去看房时,刘连红就在家中,他说自己年岁大了,卖房的事情都交给儿子来处理。因此,尹成辉有理由相信张辉是具有代理权的,如果刘连红不同意儿子代为售房,就不会在尹成辉尹成辉夫妻看房时说出那番话。现在张辉突然说母亲刘连红从未给过其授权,母亲对售房一事不知情,买卖合同因不是母亲和某签字应为无效 ,通过看房过程中的所见所闻,且考虑到双方的利害关系,尹成辉有理由相信张辉是有代理权的,张辉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分析,代理行为既然有效,那么张辉代理其母刘连红与尹成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合同签订后,尹成辉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了30万元购房定金,并已将剩余购房款全部准备好,只等出卖人将相关手续迁出,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出卖人刘连红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履行合同约定,显然在代理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代理的后果应被代理人刘连红承担,刘连红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将户口迁出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另外,房产 认为,刘连红与儿子张辉串通毁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看房时,刘连红曾明确表示售房一事由儿子全权处理,现在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刘肌禒冠溉攉防圭狮氦饯连红与儿子一同反悔。刘连红称其对售房一事不知情,且合同也不是本人亲笔签名,张辉称确实没有得到过母亲的任何授权,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但事实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可证明刘连红对售房一事是知情并且同意的。由此不难看出,母子二人毁约显然是有意的,二人因房价上涨,恶意毁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拒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尹成辉可以依法向,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 明,中介公司也并非没有任何过错。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并未认真审核张辉的代理权,没有要求其出示母亲刘连红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仅凭个人所述便轻信其具有代理权,显然中介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最终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中介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张辉是背着老人偷偷将房屋给卖了,且事后母亲对此行为不予追认,那么,儿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既由儿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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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力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保证人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

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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