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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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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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但是该代理行为能够认为是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

如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此种给付行为则为加害给付。

1、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

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

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2、加害给付。在加害给付时,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是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或是人身上的损害的,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三、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

3、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核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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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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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单位发现之前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问问谁知道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要件: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
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
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当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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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与代理公司签订的,但是现在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呢?
[律师回复] 效力待定合同其实就是指的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并不符合生效的条件的规定,所以,这个合同能不能生效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这时需要经有权人承认以后方能生效。那么,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来为您做相关的解答。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指的是什么?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夫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 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 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代理人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的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 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中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根据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4、订立合同
(2)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 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有效,可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便是具有恶意的行为。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请问无代理权人签订的代理权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请问无代理权人签订的代理权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代理权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以他人(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代理人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实践中,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可能是该合同对自已是否有利,如果对自己有利就追认,否则就不追认。因此,(合同法)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第48条还规定: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即相对人如果认为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认,而代理人又无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动撤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尽量减少损失。当然,相对人撤销合同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不构成撤销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判决指定。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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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了就是有效合同,如果没有追认就是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签订合同进行认定,而这种合同一般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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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
第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本条的
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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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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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房合同可以代签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可通过代签而完成的,但为了以后避免一些纠纷,建议有委托人出具带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并给予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租房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而代签的,则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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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
第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本条的
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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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签订合同生效吗
合同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依法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讲是有效的,如果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合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都应该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不过,像签合同这种事情,最好不要委托别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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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1、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1)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合同无效;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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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知道对方无权代理怎么办?
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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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纠纷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无过失的。所谓善意,该代理行为有效、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拥有
A公司对外签定合同的授权,致使王某不能按约执行合同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带到了
B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价格很低;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如果A公司不履行该合同。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本案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合同纠纷,确保交易效率;无过失的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于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购于B市丙公司10吨玉米,先发货后付款。王某使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购销合同,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后王某发现A市玉米价格也在下降。表见代理合同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有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的交易安全,丙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纠纷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无过失的。所谓善意,该代理行为有效、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拥有
A公司对外签定合同的授权,致使王某不能按约执行合同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带到了
B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价格很低;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如果A公司不履行该合同。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本案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合同纠纷,确保交易效率;无过失的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于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购于B市丙公司10吨玉米,先发货后付款。王某使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购销合同,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后王某发现A市玉米价格也在下降。表见代理合同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有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的交易安全,丙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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