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临时工如何认定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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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临时工如何认定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临时工如何认定工伤

一、建筑工程临时工如何认定工伤

建筑工程的临时工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工地工作时因工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或者在工地上患职业病的等。临时工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在有上述情形时可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如何走

没有劳动合同,如果有以下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如何规定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筑工程临时工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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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临时工如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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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临时工怎样认定工伤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筑工程临时工怎样认定工伤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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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临建房的建筑年限和建筑面积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临建房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但建筑面积没有具体的规定。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r  第五十七条r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r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r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我男朋友是包工头,最近手里有个项目,开发商对质量要求很严格,我就是想问问临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现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虽然工程保险能对工程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特殊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参保率仍然和发达国家有着差距,发展和推行工程保险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1、国民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很多人对于风险都有着侥幸心理,一般觉得霉运不会出现在自己身上,恰恰就因为忽略风险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人们减少对保险手段的使用,片面追求降低成本,节省保险费,将风险自留,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结果可想而知。
  
2、市场配套法律相对不完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近三十年得到快速发展,但相关的保险法规出台时间不长,导致《保险法》对经济活动的有效覆盖仍显不足,由于投保方式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并且强制的只有很少数的经济活动,保险法依然存在盲区,因此完善法律法规,确保覆盖各种经济行为,减少企业间的纠纷和混乱,以保障工程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3、保险服务机构不足
  保险的作用就是要规避风险和对冲风险所对来的损失,参保人买了保险,转嫁风险获得财务上的保障补偿。但是很多时候风险发生后难以得到该有的补偿,导致人们对保险失去信心,我国工程保险机构规范服务仍需有待提升。保险公司应该加自身强规范化建设,要了解市场所需,从而真正做到为投保人服务,为投保人创造价值。
  
4、保险服务队伍有待加强
  由于历史原因,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一度中断,现代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30年,因此保险服务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完善,当前保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不高,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保险从业员在国民心中地位较低,这一人才瓶颈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也严重影响工程保险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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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临时用工合同怎么写?
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定本协议,共同执行。1、本协议期限自乙方进项目部施工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工作内容及要求。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六、本协议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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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工伤,如何认定责任人
[律师回复]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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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承包了一个工程但是人手不够,我想找几个临时工,要和他们签合同,但是我不知道建筑工程临时用工合同怎么写想问一下有没有范本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临时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劳务用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部:   
二、工程名称:   
三、工程地点:   
四、劳务施工内容:   
五、工期   用工开始日期 年 月日,用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六、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第壹种结算方式:包干单价。根据上海市“九三”预算定额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 元。根据乙方施工的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第贰种结算方式: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天。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出勤天数乘以工资标准后计算乙方最终结算工资。   第叁种结算方式:计件工资。根据上海市“九三”预算定额规定计算乙方实际施工内容的定额工日,结算标准 元/工日。根据定额工日数乘以结算标准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第肆种结算方式:   劳务用工合同总价:   
1、无论采用上述何种结算方式,甲方均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具体支付办法为:签订本合同次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标准为 元/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后,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甲方一次性将结算余额全部支付乙方;若乙方施工工期跨越春节,则甲方于春节前20天向乙方结算已完工程量80%的人工工资,其余20%待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施工内容后,一次结算。   
2、乙方承担本合同之外的施工内容,事前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事后7日内向甲方签证确认,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3、乙方人员增加,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增加的人员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4、乙方施工结束后,若人工费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   
八、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施工现场乙方必须达到级文明工地要求;必须达到 级标化工地要求。   
九、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施工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供施工图纸。   
2、提供施工临时设施和水、电源,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   
3、为乙方人员代办暂住证、胸卡等有关证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场,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或办理有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务工证、上岗证等),保证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进场前,乙方须确定其负责人,并订立委托书,授权委托其负责人代为与甲方结算、领取工资以及处理与其相关的事务。   
3、保证向甲方填报各种资料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4、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方案组织施工,必须更改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和结算工资。   
5、乙方人员进出现场、生活区必须佩戴胸卡,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出现场和生活区,非作业时间,不得进入工地。   
6、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月节点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甲方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进度,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连续二个月未完成计划,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人员在施工中须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8、乙方进场前必须如实向甲方告知健康状况,包括有无残疾、传染病等影响从事本工种施工和他人健康的各种疾病。如因乙方残疾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进场后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中健康状况不适于现场施工作业者,必须无条件退场。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劳务用工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辞退。   
10、严格按照施工工序组织施工,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
1、对甲方所提要求存在异议时,可采取协商办法处理。   1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扰乱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退场。   
十、工程质量与验收   
1、验收以《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国家和地方制订的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2、施工中若国家或地方颁布强制性标准或规范则执行新标准或规范。   
3、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需进行返工,直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返工费用。甲方向乙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乙方不得再要求增加费用。   
4、乙方应向及时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5、甲方一经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未能按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乙方必须返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返工不顺延工期。   十
一、安全施工   
1、无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政策、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   
3、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甲方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拆除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甲方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可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及时处理。   
4、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特殊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安全措施,禁止吸烟。   十
二、产品保护   
1、在工程尚未验收交付之前,乙方施工区域内已完工程、甲供材料、成品及设备的产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期间发生损坏、遗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和赔偿。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以及公共部位的成品保护。   十
三、违约责任   
1、施工期间发生以下之一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未按期进场。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且不及时整改。   
(4)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甲方的进度计划。   
(5)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浪费的材料款;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乙方结算金额 计算。   
4、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视情况乙方承担50-80%的责任。   十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施工完毕,甲方结算后终止。   甲方(盖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乙方班组全体成员(签字、指印)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 日   建筑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二)——工程施工   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
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1
2、劳务费的结算和拨付   劳务费按月结算,根据本工程资金情况及时拨付。甲方根据施工任务书(代结方单)进行劳务费结算,结方单应由项目有关人员核定签认,项目经理签批后,于当月28日报送财务处审核,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现场临设完成后可结算付款,基础施工期间不付款,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结帐,付款80%。主体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证金外,二个月不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结帐后付当月款项的70%~80%。工资中的优质价在工程质量评定后再付给。   1
3、环境和文物保护   13.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13.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1
4、违约责任   1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1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
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
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
7、补充协议   17.1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三份备案。   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古建筑工程建筑资质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二)二级资质标准 (三)资质标准 (四)承包工程范围 具体标准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资产 净资产2020万元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人员齐全。 建筑单位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三、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标准: 相比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而言,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四、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相比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标准而言,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做一定的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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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流程
主要的承包流程包括:项目启动、项目初始阶段、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合同收尾、项目管理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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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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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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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建筑工程质量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包括:1、施工质量鉴定 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3、成品质量鉴定。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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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转包,工伤责任认定的问题
[律师回复]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红线范围内多少米建设临时道路属于安全文
[律师回复] 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一)安全防护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防护费用支出: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7、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8、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费用支出: 1、工地围挡:围挡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等; 2、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室、仓库、加工场; 3、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除四害消杀措施、车辆保洁措施; 5、消防、保健急救、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 6、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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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争议如何认定
1、固定价格的认定规则;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可调整价格的认定规则;3、成本加酬金的认定规则;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即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审核结论,则该审核结论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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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新建房屋与临近旧建筑的距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建设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第5.0.2.2项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第5.0.2.3项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该《规范》实际执行中板楼的楼间距一般不能低于楼高的1.7倍,而塔楼则不能低于楼高的1.2倍。”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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