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怎么认定金额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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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诈骗怎么认定金额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诈骗怎么认定金额

一、诈骗怎么认定金

诈骗金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

其认定标准分别为:

1、诈骗金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金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犯罪怎么认定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诈骗犯罪应该怎么认定

诈骗犯罪的认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诈骗怎么认定金额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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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怎样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通过欺骗手段让受害者交付财物。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被认定为“数额较大”,30000元至100,000元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实践中,诈骗金额不仅包括直接交付的财物价值,还包括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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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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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诈骗金额怎么认定
在对诈骗罪进行起诉时,会根据犯罪分子实际获取的财物金额来确定诈骗金额,这里的金额既包括货币资产,也包含物品价值。在实际处理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复杂情况,比如多次诈骗时的金额累加,以及既遂和未遂的行为危害程度。如果两种情况的量刑不同,就取较重的那个;如果相同,则按照既遂诈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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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什么是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 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共同犯罪诈骗数额认定标准,共同犯罪诈骗数额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 (3)、 (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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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怎么认定诈骗金额
对于诈骗案中的涉案财物价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诈骗金额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实际获得的财产,包括被害人直接给予的财物以及因受骗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如果存在多次诈骗行为,应将每次的金额累加计算。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应对共同实施的诈骗总额承担责任。对于物品诈骗,金额的确定可参考市场价格,若没有明确价格,则依据评估或鉴定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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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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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
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何认定诈骗罪金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诈骗罪的概念及其认定的简单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也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由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不会构成诈骗罪。而我国刑法在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上也会根据被告人诈骗财产的数额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这些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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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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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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